各村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及驻镇各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我镇结合当前岗位设定重新修订了《石墙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预案》学习、演练等工作,切实提升应急处突能力,打赢打好自然灾害防治攻坚战、持久战,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墙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南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凡在本镇辖区范围内的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基本情况
石墙镇,地处南川区东北部,东与水江镇相邻,南与楠竹山镇毗连,西与峰岩乡接壤,北与中桥乡相接,区域总面积37.29平方千米。平均海拔818米。截至2023年末,石墙镇户籍人口为9506人,实际常住人口约3500人。辖区内河流3条,山洪灾害易发区4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9个。自然灾害主要风险为易发生河流洪涝、地质灾害、干旱灾害、城镇内涝等。
三、组织指挥体系
3.1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机构
基层治理指挥中心作为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救助工作。由镇党委书记任指挥长,镇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镇领导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
(2)建立完善镇自然灾害救助机制;
(3)组织编写、修订镇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4)组织开展需救助摸排并督促落实救助措施;
(5)组织开展预警行动、先期处置,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6)组织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登记、使用和发放工作;
(7)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培训、应急演练工作等。
3.1.2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镇平安法治板块作为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由平安法治板块A岗领导任主任,B岗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负责应急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辖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
(2)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3)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4)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2 成员单位
镇党建板块、经济发展板块、民生服务板块、平安法治板块(以下简称“四板块”)、镇综合救援队伍、所辖村(社)以及区派驻机构均为镇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四、灾害救助准备
相关板块在收到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等相关信息后,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报镇基层治理指挥中心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五、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平安法治板块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5.1 灾情信息报告
5.1.1 平安法治板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各涉灾板块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平安法治板块。
5.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各村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平安法治板块报告。平安法治板块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5.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5.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5.1.5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平安法治板块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平安法治板块及时组织各涉灾板块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5.1.6 发生干旱灾害,平安法治板块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7 平安法制板块牵头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各涉灾板块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
5.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平安法治板块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启动条件
6.1.1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辖区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4、发生7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倒损房屋500间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党委、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响应的情形。
6.1.2 启动程序
平安法治板块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6.1.3 响应措施
1、召开救灾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村组开展救灾工作。
3、各涉灾板块及时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需求及时下拨救灾款物。
5、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医治,防止疫病流行。
6、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1.4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平安法治板块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响应建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辖区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4、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倒损房屋50间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党委、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响应的情形。
6.2.1 启动程序
平安法治板块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6.2.2 响应措施
1、召开救灾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村组开展救灾工作。
3、各涉灾板块及时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需求及时下拨救灾款物。
5、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医治,防止疫病流行。
6、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3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平安法治板块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响应建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三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辖区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
2、因灾倒塌房屋5间以上;
3、发生4级以上地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或倒损房屋5间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受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党委、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响应的情形。
6.3.1 启动程序
平安法治板块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6.3.2 响应措施
1、召开救灾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村组开展救灾工作。
3、各涉灾板块及时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需求及时下拨救灾款物。
5、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医治,防止疫病流行。
6、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3.3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平安法治板块向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响应建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灾后救助
7.1 冬春救助
7.1.1 平安法治板块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7.1.2 平安法治板块应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1.5 根据上级分配冬春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及时分配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7.1.6 根据上级调拨物资总量,及时组织发放衣被等物资。
7.2 倒房重建
7.2.1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7.2.2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7.2.3 灾情稳定后,平安法治板块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7.2.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7.2.5 经济发展板块村镇建设岗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指导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其他有关板块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3 其他救助
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严格按照受灾群众(家属)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
八、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平安法治板块编制,报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平安法治板块应结合较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板块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平安法治板块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部门,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本预案由平安法治板块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