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南川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西城街道简介、机构设置、工作动态;

2.西城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应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西城街道办事处工作要点;

4.西城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线上渠道。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网站(网址:http://www.cqnc.gov.cn/qzfjz_197/xcjd/)。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主要通过该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线下渠道。
 (1)政务公开专区。公众可以在政务公开专区(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园路12号)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
 (2)政务公开栏。在西城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园路12号)通过张贴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附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园路12号2楼202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8:30-12: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收件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园路12号2楼202室;邮政编码:408499。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渠道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征地拆迁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信息,申请人应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是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工作机构: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园路12号2楼202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3-71425037。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