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区内“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现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川区分局
2018 年 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
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
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相关部门:
为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范围
按照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在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将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规定已在我市先予整合的7项证照事项继续纳入整合,在全市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原由农业部门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因设定依据已废止,取消备案管理。我市“三十一证合一”改革涉及的证照事项(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
从2018年6月30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十一证合一”,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的采集共享,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后导入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一套资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一)设立登记。拟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申请人自愿选择采取“多证合一”方式登记的,除向工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外,还需一并完整填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2)。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直接颁发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企业无需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工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实时进行共享,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信息,并做好共享信息在各自业务系统中的有效运用。
对于未填报相关备案信息或填报不完整的企业,不适用 “多证合一”登记流程,但不影响该企业获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后续另行通过相关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办理备案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结果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备案信息填报有误,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正的,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责,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修改或更正备案信息,更正后的信息不再反馈给工商部门。
(二)变更、注销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核准后,将企业变更或注销信息实时共享给相关部门。
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工商部门按照前述设立登记相关流程进行处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整合证照事项删减的,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相关部门对纳入整合的企业备案事项进行注销或取消的,应及时将该备案事项的删除结果反馈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三)其他事项。申请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原则上应当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办,其他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可通过窗口或全程电子化两种方式申办。
在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整合证照事项备案的,不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应将原已登记、备案的结果信息批量共享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将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信息共享
(一)共享平台。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工作要求,“多证合一”改革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网址:http://23.36.21.131:8080)在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共享。
(二)共享方式。除工商与海关部门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外,其他涉及“多证合一”改革的数据交换主要采取市级传输共享,即各有关市级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进行本系统(含市和区县部门)信息的共享。已建成共享平台的区县,可按照区县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进行传输。
1.市工商局将已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按照国家统一数据规范要求传输至市共享平台。
2.相关市级部门按照市共享平台的使用流程,通过在线服务方式及时全量获取或者根据经营范围关键字搜索获取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企业登记信息,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本系统内的分发和在备案或监管业务中的有效应用。相关部门对企业备案事项增加或取消的,应及时将增加或删除结果传输至市共享平台。
3.市工商局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档案管理
对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档案由工商部门按照“一户一档”统一进行保管,经扫描后保存至工商电子扫描档案系统中,供相关部门共享查阅。
对实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数据档案保存于工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供相关部门共享查阅。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多证合一”改革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推进改革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改革进展情况以及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业务、技术专人负责,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衔接,有序推进。
(二)优化政务服务。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相关表格文书、制定“多证合一”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办事窗口等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同时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应加大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多证合一”改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运转等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四)清理制度规范。各部门应对“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相关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五)强化技术保障。各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网络系统,做好数据对接工作,并结合自身现有业务管理系统的有关情况,实施必要的改造升级。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数据交换以及在本单位系统中的应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数据泄露。
附件:1.“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海关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气象局
2018年5月24日
附件1
“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办理部门 |
备注 |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商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公安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3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公安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4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财政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6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人社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国土房管 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国土房管 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城乡建设 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国土房管 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农业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商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3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商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5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海关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6 |
税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税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7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海关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8 |
机构代码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质监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19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0 |
统计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统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1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旅游管理 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2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管理 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3 |
营业执照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4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5 |
客货运分公司备案 |
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 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6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车租赁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 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7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备案 |
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车租赁 |
交通运输 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8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 |
农业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2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二(Ⅱ)类医疗器械销售 |
食药监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30 |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 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
保监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31 |
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备案 |
灭四害服务 |
卫生部门 |
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 | |
附件2
以下内容为企业必填项
财务负责人信息 | |||
姓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其他信息 | |||
生产经营地 |
|||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 ||
从业人数 |
人 |
备注:原登记申请表式中的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不再填写,以此表替代。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粮食仓储企业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经营范围(单选) |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
经营范围(单选)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图书出租□报纸出租□期刊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子出版物出租 |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
||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 |
||
经营范围(单选) |
□劳务派遣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
备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造价工程师姓名 |
1. 2. 3. | |
身份证号 |
1. 2. 3. |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
1. 2. 3. |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
1. 2. 3. | |
经营范围(单选)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
备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3名造价工程师。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 |||
联络员职务 |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网点数(个) |
||
企业性质(单选) |
□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 ||
企业总资产(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从业人员(人) |
其中:大专以上人数(人)● |
||
污水处理(台/套)● |
运输车辆(台/套)● |
||
打包机(台/套)● |
分拣设备(台/套)● |
||
消防设施(台/套)● |
剪切工具(台/套)● |
||
其他设备(台/套)● |
|||
经营范围(单选)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备注:申报《再生资源回收备案》,标注为“●”的项目如确不具备请标注“0”,其余项目请据实填写。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
业务类型范围 —运输方式 (可多选) |
□海运□陆运□空运 | |||
业务类型范围 —货物类(可多选) |
□一般货物□国际展品□过境运输□私人物品 | |||
业务类型范围 —服务项目 (可多选) |
□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 |||
业务类型范围 —特殊项目 (可多选) |
□多式联运□办理国际快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公文除外 | |||
企业英文名称 |
||||
经营场所(英文) |
||||
企业电子信箱 |
联系传真 |
|||
法人机构类别 (单选) |
□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组织机构 | |||
是否上市(单选) |
□是 |
上市地区 |
□深交所主板□上交所□新加坡□香港 □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日本□英国 □深交所创业板□新三板□深交所中小板 □其他 | |
□否 | ||||
是否控股(单选) |
□内资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非股份制 □内资与境外资本(外商和港澳台商)投入各占50% | |||
主要控股公司名称● |
企业网址● |
|||
经营范围(单选)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
备注:申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标注为“●”的为非必填项,如确不具备请标注“无”。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
注册海关 |
特殊贸易区域 |
||
经济区划 |
经营类别 |
||
企业名称(英文) |
|||
住所(英文) |
|||
企业类别(可多选) |
□外贸企业□有自营权的生产企业□集装箱场站□注册厂(库)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熏蒸单位□国内定点加工厂□国外定点加工厂□配餐料使用单位□进境动物产品仓储单位□出境动物产品仓储单位□进境动物产品运输单位□出境动物产品运输单位□进境动物隔离场□出境动物隔离场□进境动物养殖场□出境动物养殖场□进境植物产品仓储单位□出境植物产品仓储单位□进境植物产品运输单位□出境植物产品运输单位□进境植物隔离场□出境植物隔离场□进境植物种植场□出境植物种植场□其他 | ||
报关人员姓名● |
报关人员身份证件 类型● |
||
报关人员身份证件 号码● |
|||
经营范围(单选)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
注:请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
备注:1.申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请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
2.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进行该备案登记;
3.带“●”项目如无报关人员请填报“无”,如有多名报关人员,请依次填写,“报关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必须为身份证。
□旅行社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证编号 |
||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机关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
气象信息服务 提供方式 |
□电视□广播□报纸□声讯电话□传真□显示屏□大喇叭□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邮件□短信
□其它(请具体说明): |
气象信息服务 范围说明 |
|
经营范围(单选) |
□气象信息服务 |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
企业名称(英文) |
||||||||||||
统计部门 |
(勾选统计部门) | |||||||||||
是否位于自贸试 验区内 |
□是(勾选片区) □否 |
是否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是(勾选经开区) □否 | |||||||||
企业类型 |
□合资 □合作 □独资 □股份制:□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他) | |||||||||||
投资行业 |
(从行业代码中勾选) |
主营行业 |
(从行业代码中勾选) | |||||||||
业务类型 |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其他:) | |||||||||||
□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投资性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 ||||||||||||
□类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 | ||||||||||||
□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 ||||||||||||
□投资者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 |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仅限于符合上述协议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设立港、澳投资企业及与内地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形) | ||||||||||||
成立方式 |
新设 |
□普通新设 |
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
□并购设立 | ||||||||
□合并新设 |
□吸收合并 | |||||||||||
□分立新设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 | |||||||||||
□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发行H股、N股、S股等) | ||||||||||||
计价币种 |
(勾选币种) | |||||||||||
总股本 (股份公司填写) |
股份总数:万股 |
每股票面金额:元原币 | ||||||||||
企业组织机构(可按实际数量下拉) |
最高权力机构: | |||||||||||
董事: |
姓名: |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产生方式: □选举□委派,委派方:(勾选投资者) | ||||||||||||
监事: |
姓名: |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产生方式: □选举□委派,委派方:(勾选投资者) | ||||||||||||
总经理; |
姓名: |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下拉填报) |
姓名/名称 |
(中文) |
(英文) | |||||||||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
(勾选国籍(或地区)) | |||||||||||
证照号码 |
证件类型:(勾选证件类型) |
号码: | ||||||||||
类别 |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 |||||||||||
实际控制方式 |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 |||||||||||
履行公告程序有关情况的说明 |
(仅限合并、分立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传真: |
联系地址: | ||||||||||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
□是: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勾选条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勾选条目)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万美元) 项目执行年限:年项目用汇额度:(万美元) □否 | |||||||||||
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 | ||||||||||||
投资者名称/姓名 |
股份类型:(勾选股份类型)(股份公司填写) 上市地:(勾选上市地)(股份公司填写) (中文) |
(英文) | ||||||||||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 |
□已取得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 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投资者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号码:有效期至: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有效期至: 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号码:有效期至: |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数量:万股(股份公司填写) 出资金额:万元原币 合作条件:(合作企业投资者可以文字形式填写合作条件) |
权益比例:% | ||||||||||
出资方式 |
□现金:万元原币□实物: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万元原币□土地使用权:万元原币 □股权:万元原币□其他:万元原币 | |||||||||||
资金来源地 |
(勾选资金来源地) | |||||||||||
出资期限 |
年月日前 | |||||||||||
投资者类型 |
境外投资者(从以下选项勾选): □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以下投资类企业)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 |||||||||||
境内投资者(从以下选项中勾选): □境内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情况 □不存在前述情况 | ||||||||||||
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下拉填报) |
姓名/名称 |
(中文) |
(英文) | |||||||||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
(勾选国籍(或地区)) | |||||||||||
证照号码 |
证件类型:(勾选证件类型) |
号码: | ||||||||||
类别 |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 |||||||||||
实际控制方式 |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 |||||||||||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 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
以并购方式 成为股东 |
□是□否 | |||||||||||
被并购方 |
(如同一投资者购买企业多个股东股份,可填写多个被并购方) | |||||||||||
不存在关联并购 |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 |||||||||||
特殊行业并购 |
本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是□否 | |||||||||||
涉及国有资产情况 |
本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是□否 | |||||||||||
被并购股权情况 |
被并购方认缴出资额:万元原币 被并购方实际出资额:万元原币 | |||||||||||
并购支付对价 |
万元原币 | |||||||||||
并购支付方式 |
□现金:万元原币□实物: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万元原币□土地使用权:万元原币 | |||||||||||
□股权:万元原币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万元原币 | |||||||||||
□境内公司股权:万元原币 | ||||||||||||
□其他:万元原币 | ||||||||||||
并购方出资股权评估值 |
万元原币 | |||||||||||
被并购股权/资产价值评估情况 |
股权/资产评估值:万元原币 | |||||||||||
(如并购支付对价低于评估值90%需作出说明): | ||||||||||||
财务审计报告编号: | ||||||||||||
核准/备案机构(涉及国有资产): | ||||||||||||
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 |
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否 |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仅限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
以战略投资方式成为股东 |
□是□否 | |||||||||||
战略投资阶段 |
□投资者首次战略投资 □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 | |||||||||||
不存在关联并购 |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 |||||||||||
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
□本交易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 |||||||||||
投资者主体性质 |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持股比例 |
战略投资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
是否成为控股股东 |
是否为被投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 | |||||||||||
投资方式 |
□定向增发 | |||||||||||
□协议转让□要约收购 |
股份转让方情况说明: | |||||||||||
□其他: | ||||||||||||
特殊行业并购 |
本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是□否 | |||||||||||
涉及国有资产情况 |
本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是□否 | |||||||||||
战略投资受让金额 |
万元原币 | |||||||||||
战略投资交易对价 |
万元原币 | |||||||||||
战略投资溢折价 |
万元原币 | |||||||||||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
□现金:万元原币□实物: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万元原币□土地使用权:万元原币 | |||||||||||
□股权:万元原币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万元原币 | |||||||||||
□境内公司股权:万元原币 | ||||||||||||
□其他:万元原币 | ||||||||||||
出资股权评估值 |
万元原币 | |||||||||||
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情况 |
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否 | |||||||||||
投资者承诺持股期 |
月 | |||||||||||
投资者资产状况 |
外国投资者自身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万美元) |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 | |
在线提交材料 |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
附:承诺书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请按照以下具体要求填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1.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4.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6)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发行H股、N股、S股等):系指境内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股份,引入境外公众股东。
5.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6.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方式设立的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7)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8)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9)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12)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1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14)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7.经营范围:按企业合同、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填写,并勾选承诺该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属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
8.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勾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及其具体条目,并填写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执行年限及项目用汇额度。企业投资经营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填报上述信息。
9.计价币种:此处选择一种出资货币币种,此项后出现的货币币种均以默认为此处选择的币种。
10.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申请企业合同、章程中的约定填写,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差额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股份公司不设定投资总额,填写股份总额。
11.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系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国际组织等;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
1.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
(1)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A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A股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
a.外国投资者持有的B股、H股以及其他股份(A股除外),应分别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 “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外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b.外国投资者持有的A股,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A股”,例如“XXX公司(A股)”。
2.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系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
(1) 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持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例如“XXX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3.证照号码:填写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商业登记证明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出资方式:可多选,勾选相应的出资方式并填写其对应的金额。
5.投资者类型:
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需在“投资者类型”栏的“境外投资者”项中勾选相应选项。
境内投资者: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情况,是指该境内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该境内投资者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企业。
6.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系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1.以并购方式成为股东:投资者信息中勾选此项,可以填写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2.被并购方: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应填写股东名称;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应填写出售资产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不存在关联并购:承诺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企业交易不属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第11条的关联并购,勾选“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4.并购方出资股权评估值:并购支付方式为股权的,需就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填写股权评估值。
5.被并购股权/资产价值评估情况:
(1)股权/资产评估值:系指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如并购支付对价低于评估值的90%,需作出说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第三十二条,在同一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情形下,国有企业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交易价格依据。如因上述情形,无资产评估报告,应填写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值。
(2)财务审计报告:系指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核准/备案机构: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应填写相应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
6.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被并购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
1.以战略投资方式成为股东:投资者信息中勾选此项,可以填写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2.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填写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可参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七条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此处勾选承诺申报的交易属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其中,战略投资:
(1)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2)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其中,战略投资者为: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3.战略投资阶段:战略投资可分期进行,如外国投资者首次通过战略投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勾选“投资者首次战略投资”;如外国投资者已通过战略投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再次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勾选“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
4.持股比例:如外国投资者首次通过战略投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填写的持股比例低于10%的,不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5.出资股权评估值: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需就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填写股权评估值。
6.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情况: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被投资上市公司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7.投资者承诺持股期:如填写的承诺持股期低于36个月的,不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8.投资者资产状况:如填写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低于1亿美元且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低于5亿美元;同时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低于1亿美元且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低于5亿美元,不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表中的“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应随着“计价币种”的选择而变化。例如:当计价币种为“人民币”时,“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分别显示为“人民币”和“万人民币”; 当计价币种为“港元”时,“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分别显示为“港元”和“万港元”; 当计价币种为“美元”时,“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分别显示为“美元”和“万美元”。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 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