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分局各相关科室、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
现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意见》(渝市监〔2018〕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全区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压缩许可时限
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南川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80号)及市局54号文件精神,分局将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将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发证的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要严格按照压缩后的许可时限开展许可工作。
二、优化许可事项
对餐饮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酒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精简申请材料
将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环节)平面布局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此项资料精简。在市局实现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后,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等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许可申请证明材料。
四、实施“告知承诺制”
按照市局54号文件要求,凡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地点、条件和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化)、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申请人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见附件2)后,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严格“红线区”许可
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南川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要求开展许可工作,严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保部门认定的禁止开设餐饮企业的经营场所内办理餐饮企业。
附件: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经营许可
改革工作的意见》(渝市监〔2018〕54号)
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