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申请人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执罚字〔2020〕4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现申请人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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