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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03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0〕41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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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卢某不服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1900300032518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卢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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