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900190541460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月7日予以受理。现申请人陈晓光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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