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
第三人:刘某某。
第三人:黄某某1。
第三人:黄某某2。
第三人:肖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关于不予支付黄开云工亡待遇回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于2020年2月25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现申请人重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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