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观念,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川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四)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诉讼的要求出面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若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本行政机关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在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当年度累计两次无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对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他因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