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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231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办发〔2017〕157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17-12-06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规定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6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规定及其职能,在案件审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的关于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办理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进行登记,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认真办理落实。

第六条行政机关认为收到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目前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办理该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行政机关自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另有时限要求的除外。

因情况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回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须在原办理期限届满前10日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制订整改方案、计划或建立相关制度,并积极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联系,切实落实整改。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开展建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在办结回复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条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经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后,同样问题仍反复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沟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对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的研究,提高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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