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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236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办发〔2018〕28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18-03-19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内的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通过疏导、说服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为发挥行政调解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行政调解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是履行行政机关职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依法行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

、切实把握行政调解原则

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纠纷双方同意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中立、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4.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

、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政府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问题。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区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等重点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室或接待室,建立健全一把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科室人员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行政调解的分管负责人和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对重大、复杂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发挥主体作用。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则,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行政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工作职责的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最初收到申请(投诉、请求)的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一)清理行政调解工作依据。区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保障宣传、培训、指导、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区公安、民政、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工商、卫生、交通、城乡建设、环保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各级行政调解主体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行政调解范围和行政调解电话等事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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