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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244 [ 发文字号 ]南川府法发〔2017〕16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17-05-09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59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确保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案件审理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杂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

(四)听证审理有利于和解、调解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以及行政争议发生地群众代表参加听证。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的,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代表可以集体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负责人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相关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主持听证会;

(三)维持听证会秩序;

(四)询问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延期听证;

(六)主持听证合议;

(七)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参与听证合议。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和听证的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不得直接与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陈述、质证和辩论;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和回答询问;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举行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过程中知道的,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时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听证时间、地点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

经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申请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是否继续举行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放弃听证的,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证人参与听证或者调取新证据的;

(四)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并举证;

(五)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意见、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进行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七)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当事人可以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前不得参与旁听。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归入案卷保存。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召集听证人员进行合议,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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