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程序的;
(三)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的;
(六)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
被申请人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中止后7日内报送行政复议机构备案。中止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内,中止原因消除后,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以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放弃权利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被申请人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决定终止后7日内报送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八条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申请人、第三人的责令履行申请后,经核实被申请人已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有正当理由未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经核实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原因、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履行计划。被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其当年依法行政考核“一票否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人事、监察部门对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转送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南川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定期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当年本单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将履行情况纳入当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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