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430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复〔2021〕15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法制
[ 成文日期 ]2021-06-21
[ 发布日期 ]2021-07-22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秦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01900100361439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秦某某邮寄递交的《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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