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431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复〔2021〕16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法制
[ 成文日期 ]2021-05-10
[ 发布日期 ]2021-07-22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900100365564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吴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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