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432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复〔2021〕18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法制
[ 成文日期 ]2021-07-01
[ 发布日期 ]2021-07-22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瞿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瞿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申请人2021年3月9日在手机APP‘交管12123’上接受处理的‘人行道不停车让行’违法行为的3分驾驶证记分错误扣减到申请人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记分周期”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13日予以受理。现本机关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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