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锦屏街82号 。
法定代表人:罗安伟,职务:镇长。
申请人周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头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不服,请求政府为申请人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直接影响了申请人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书,头渡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已过期限为由,拒绝为申请人周某某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人对此表示不服,因为:1.申请人周某某与前夫离婚后单独办理了户口,而头渡镇政府在2016年1月以王春明为户口登记造册向王某1、周某某、王某2发放土地赔偿金,以致将周某某土地赔偿金发放给了王某2,导致王某2为了占有周某某赔偿金不同意周某某参保,致周某某权利受到侵害,镇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头渡镇政府再次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工作时并未告知申请人周某某导致周某某不知情。3.由于头渡镇政府的失误导致周某某未能领取到土地赔偿金,这是周某某未能按时参保的直接原因。回复中将未办理参保责任推给周某某,并以过期不能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对周某某实为不公。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当时不具备参保要素,是周某某个人和家庭原因造成。1.头渡镇金佛山水利工程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2015年6月30日收集材料上报办理两批次,两次办理中均未收到周某某申请材料,头渡镇已履行了收集、公示无异议、交金山湖管委会办理的职责。2.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户口必须是非农业户口(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养老保险实行一次性受理和办理。逾期未申请办理转非参保手续的,今后一律不受理)而当时在金佛山水利工程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中没有周某某,即当时周某某并未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户口转为农转非也是自愿原则,据调查周某某离婚后户口一直是与王某2在一个户口本上,王某2是户主,当时金佛山水利工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以户为单位核算参保名额和办理参保,故王某2来办理本户人员资料是情理之中。3.转非参保费用由村划账到金山湖开发区管委会代扣代缴,再统一划转区人力社保部门,周某某明知征地资金存在家庭纠纷未解决而要参保情况下,需周某某本人先自行支付参保费用,参保后再解决家庭纠纷,不应该将此问题归责给政府,且土地款由村、农业社兑款打款到各农户,并非头渡镇政府直接打款到各农户,周某某与王某2本就一户,故不认可周某某土地拨款被儿子王某2领取责任归咎于头渡镇政府这一说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周某某系南川区头渡镇某村1组村民,2002年与其前夫王某1离婚后,与其子王某2共同生活,后又因改嫁居住在南川区某镇某老街55号至今。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头渡镇金佛山水利工程实施征地,头渡镇某村1组属于该水利工程的拆迁安置区,申请人一户的承包地亦属于被征地范围。为安置被征地移民,2014年8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实施方案》(南川府办发〔2014〕83号),该方案明确规定,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按本人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同年10月19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参加养老保险补充方案》(南川府发〔2014〕38号)。其后,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于2014年11月、2015年7月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并分别经集体公示报被申请人、区金山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分两批次为被征地移民申报了农转非安置,申请人均不在参保人员名单之列。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要求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作出《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认定申请人不能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在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被其子王某2代领。其后,申请人周某某曾于2016年5月向重庆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王某2返还个人应得部分土地补偿费,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2归还申请人周某某土地补偿金40033.53元。2.申请人周某某改嫁后并未将户口迁移,至今仍然与其子王某2在一个户籍上。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4〕8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参加养老保险补充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发〔2014〕38号)《谋村1组申请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册公示情况见证表》2份,《南川区金佛山水利工程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转非申报表》2份等证据证明。
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人员安置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周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实质是要求享受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后,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中关于《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备案号渝文审〔2008〕25号)关于“农转非人员确认和审批”中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村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农转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由镇村将确认的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据以上规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应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经民主程序依法确定,其后再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备案号渝文审〔2008〕25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公安、国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最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确定仅具有指导、审核的职责,并无直接确定被安置人员的法定职责,也不具有直接审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限。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认定申请人不能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明显超越法定职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周光秀反映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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