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475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复〔2021〕26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1-09-07
[ 发布日期 ]2021-09-07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1〕501900290038287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予以受理。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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