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冉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人:鲜光绪,职务:局长。
申请人冉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管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管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
申请人称:
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到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审理处查阅案卷,首次看见被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认定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
南川区人民政府在对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面报告中指出,申请人对违法建筑认定有异议可另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函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该认定函。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对南川区城市违法建设具有依法认定、查处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木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以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XX号)文件将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划入南川区城管局,增设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承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被申请人作为城市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南川区XX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函》,要求被申请人对XX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冉某、陈某某、冉某1所有的坐落于XX巷X-X-X号的被征收房屋(304房地证2007字第XXXX号)中未登记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被申请人接到该函后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向重庆市南川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查阅该房屋相关的全部城乡建设规划资料。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被申请人出具《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载明“我支队工作人员查阅了与该房屋相关的全部城乡建设规划资料,该被征收人冉某、陈某某、冉某1房屋新建未登记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故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向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该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川区X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川府发〔2019〕XX号),于同日发布《关于X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XX号),决定对X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明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征收部门,由区征收中心受托负责实施,并由重庆市南川区东街改造项目指挥部(现重庆市南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及所涉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冉某、陈某某、冉某1所有的房屋(304房地证2007字第XXXX号),在XXX旧城改造范围内,属于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35.7平方米,套内面积124.43平方米,另有顶层搭建形成的未登记面积71.77平方米。
2020年8月3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庆市南川区XX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函》,函告被申请人对XX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冉某、陈某某、冉某1座落于XX巷X-X-X的被征收房屋(304房地证2007字第XXXX号)新建未登记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接到该函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向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查阅该房屋相关的全部城乡建设规划资料。
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被申请人出具《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我支队工作人员查阅了与该房屋相关的全部城乡建设规划资料,该被征收人冉某、陈某某、冉某1房屋新建未登记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
2020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向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函复:“......该被征收人冉某、陈某某、冉某1房屋新建未登记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在建设时未办理规划许可,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
另查明:
2021年5月1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申请人冉某不服,于2021年5月24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5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南川府〔2021〕XX号),决定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1〕XXX号),确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违法,责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27日再次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1〕XXX号)决定维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
以上事实,有《关于南川区X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川府发〔2019〕XX号)《关于X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XX号)《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南川区XX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XX片区为登记建筑认定的函》《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南川府〔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1〕XXX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川府〔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1〕XXX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XX号)等证据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XX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南川城管函〔2020〕XXX号)主要系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的一个工作环节,为政府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应为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函本身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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