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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2-00004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复〔2021〕31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法制 [ 成文日期 ]2022-01-21 [ 发布日期 ]2022-01-21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作出的“南川公(南平)强戒决字〔2021〕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收悉。2021年9月27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至今,本机关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补正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南川公(南平)强戒决字〔2021〕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申请人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申请人胡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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