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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法制 [ 成文日期 ]2022-01-21 [ 发布日期 ]2022-01-21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南川区2021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南川区2021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

传某某、刘某某不服某街道办事处扶贫对象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传某某、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某某、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作出的《关于传某某申请纳入扶贫对象的回复》,向南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传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传某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有三间平房,经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鉴定,传某某所有的三间平房为砖混结构,房屋整体危险等级为B级。

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传某某刘某某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扶贫攻坚与住房保障事项的申请书》,以家庭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三间住房墙体开裂成危房既不能住人又无钱重修,未得到住房保障为由,请求街道办事处督促居委会认真履行扶贫攻坚职责,将申请人家庭纳入扶贫攻坚对象,解决住房问题,在原址或另行选址用财政资金重建。

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传某某申请纳入扶贫对象的回复》,告知二申请人:“你们于2020年12月24日书面向办事处申请纳入扶贫对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会同**委开展调查。初步查明申请人传某某在重庆务工,妻子刘某某南川打零工,在城区有安全住房居住,且在大铺子3组有三间砖混结构平房多年无人居住。按照现行扶贫政策,不符合纳入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条件。如果你们觉得符合条件,可以向村社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的程序识别。”

另查明,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之前并未单独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递交过纳入扶贫对象的申请。

以案释法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

2.《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贫困户(含返贫户)精准识别流程为‘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新增贫困户、返贫户识别流程。第一步农户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手指印,并承诺申请事项真实。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第一次公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100%的农户知晓,50%以上在家农户参加民主评议会,经2/3参会人员表决同意后提出初选名单,并在村民小组内公示。第三步入户调查。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第四步村级民主评议(第二次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二次公示。第五步乡镇审核。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乡镇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并报县级。第六步县级行业部门数据比对(返回核实)认定。针对乡镇上报名单,区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疑似对象返回乡镇、村级重新核实。第七步县级确认公告。区县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联合审定,并盖章确认,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告。第八步数据录入和清洗。”

根据以上规定,新增贫困户的识别,应先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然后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民主评议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直接认定管理对象是否符合扶贫对象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之前并未单独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递交过纳入扶贫对象的申请,即并未按照《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评议等程序下,径直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纳入扶贫对象。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关于传某某申请纳入扶贫对象的回复》,并认定申请人按照现行扶贫政策,不符合纳入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条件”,明显不当。

     南川区2021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

张某某不服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南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请求依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社关于承建渝湘高速铁路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转非人员名单内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公安信息依复〔2021〕2号)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并送达张某某。张某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有职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则没有公开的义务。遇到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回复。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区公安局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可以依据下列规定: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第五点第二项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征地实施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政府令第53号第四十一条和本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经区县(自治县)征地、公安、国土部门审核后,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

据此,公安部门只具有对拟农转非安置人员的户籍情况的审核权,并不具有最终直接确定农转非人员名单。故,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南川区某镇某村2社关于承建渝湘高速铁路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转非人员名单内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南川区公安局不掌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的公开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并说明理由,且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形。

  南川区2021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决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向南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于2016年租赁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龙岩组团110亩场地,其中包括工业用地和绿地,该110亩地均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后,申请人在涉案场地建设了面积约为4217.5625平方米的建筑。就该涉案建筑,申请人不能提供任何规划审批相关材料;同时,申请人自认针对涉案建筑,并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

以案释法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本案中,申请人的涉案建筑没有取得规划许可,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违法建筑。故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管违建限拆〔2021〕0025号)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南川区2021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四)

瞿某某等11名申请人不服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木林地

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某等11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瞿某某等11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意见》,向南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系重庆市南川区某镇*村原1组村民,与该镇*村原2组村民陈某某等人因中铁十八局修建高铁征用的林地权属产生争议。后经被申请人调解不成,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关于……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意见,认定修建高铁使用的林地权属属于该镇*村原2组村民陈某某等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意见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案释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涉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程序、实体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受理告知、争议地四至界限的确定(现场勘测)、调查询问以及先行调解等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程序环节。特别是四至界畔的确定以及先行调解等环节,很多行政机关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而最终导致程序违法。本案中,行政机关正是在未确定争议林地四至界限亦,未尽到详尽调查询问义务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意见》,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法情形,最终被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

南川区2021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五)

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退还给申请人的行为不服,向南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川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张某某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退还的行为确认违法。”这一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同时,一并告知申请人“如果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你提供你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经补正后,申请人仍然坚持原来的行政复议请求。区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退还给申请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际损害的行政行为,反之,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退还给申请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该行为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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