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等295人。
复议代表人1:刘某某,男,汉族。
复议代表人2:郑某某,男,汉族。
复议代表人3:叶某某,男,汉族。
复议代表人4:王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5号。
负责人:杜武,职务:主任。
申请人刘某某等295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刘某某等原南川市造纸厂职工反映问题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邮寄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提出的原南川市造纸厂破产安置员工事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7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案号为:(1998)南川经破字第XX-X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行政机关不再作处理;2.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南川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刘某某等原南川市造纸厂职工反映问题的回复》,其内容系针对申请人向中央第12巡视组递交的《南川市造纸厂破产未安置员工联名信访书》中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的阐述,仅向申请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申请人刘某某等295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