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北腊口合福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忠,职务:主任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张某某作出的既无案号,又无文号,显失公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拒不依申请公开张某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侵犯了申请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为了促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公平、公正、文明、严格、准确、合法、高效,特拟此行政复议申请书。
请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张某某作出的既无案号,又无文号,显失公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张某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征收中心已经完成了信息公开的义务。
根据案涉项目《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关于“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的规定: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由被征地农业社组织现场清点,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所有权人。
张某某申请公开的“鱼塘及附属成本补偿款”应当由征地农业社(即木凉镇汉场坝村委会)组织现场清点并支付。据其本人陈述,该款项实际也是由木凉镇汉场坝村委会清点后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到张显明账户。
因此,案涉“鱼塘及附属成本补偿款”的支付信息并未保存在征收中心,征收中心无法公开给申请人张某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征收中心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机关。所以,征收中心已经完成了信息公开的义务。
综上,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申请人父亲)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公开的内容本机关不掌握。根据相关规定,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由被征地农业社组织现场清点,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所有权人。据查实,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木凉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信息。”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邮件号:1117435350765)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南川府告〔2020〕5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载明:“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由被征地农业社组织现场清点,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所有权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邮寄轨迹查询打印件、《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邮寄轨迹查询打印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南川府告〔2020〕51号)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ems邮寄(邮件号:1117435350765)送达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答复时间在20个工作日以内。故,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属于被征地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款项,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南川府告〔2020〕5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由被征地农业社即木凉镇汉场坝村委会组织现场清点并支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未保存在被申请人处,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证核实的情况,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是木凉镇人民政府,并告知了申请人木凉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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