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北环路拆迁办主任熊晖对编号北环路1号附17-22号拆迁房征收事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邮寄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年2月9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明的被申请人为熊晖,经通知补正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中,列明被申请人为“拆迁办主任熊晖,拆迁办具体工作人员李国军、张有杰”均系个人,而非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请求需指向明确的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具体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为:“1)拆迁房北环路1号附17-22号没有产权转移,对拆迁房档案里用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签订的一切协议,要求协议无效。2)对汪长生涉嫌伪造国家证件诈骗政府拆迁房两次获拆迁房补偿款,始终有拆迁办的问题,要求政府行政复议。3)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邓某某应获得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建筑面积538平方米的补偿款。”该行政复议要求没有指向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且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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