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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4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17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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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冉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章增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冉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分户补偿情况公开结果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南川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分户补偿情况。

申请人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属依法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费、奖励和补助等项目。而被申请人公布的补偿情况只有一个总金额,没有明细,完全是怠于履职、敷衍了事,属严重违法。在2022年2月17日下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南川区和重庆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诉讼代表对该分户补偿情况内容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打电话问了几户的补偿情况,被征收人均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存疑。为此,请求贵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答复的分户补偿结果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法定项目重新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答复人系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答复人对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征收项目的信息具有公开职责。答复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冉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通过南川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公示,因此答复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内容适当。六角楼片区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由所涉的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南川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此对征收补偿应进行结果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20〕48号印发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附件第12项所列公开要素,分户补偿情况公开的要素为分户补偿结果,因此,答复人已经通过南川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将分户补偿结果公示的情况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并无不妥。因此。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已经通过该答复的途径获取了该政府信息,并将该政府信息进行了使用。因此对案涉答复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信息公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已通过南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具体地址: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鼓楼坝社区和平支路12号)三楼公示栏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2月21日直接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57号)第六条载明:“征收部门: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单位由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重庆市南川区东街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和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片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2.被申请人已在南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三楼和四楼公示栏将《重庆市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公示表》公开,并且申请人已事实获取了《重庆市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公示表》。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公示表》照片、《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5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渝建〔2020〕48号)《行政复议调查函》(南川府复〔2022〕17号)《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调查函的复函》(南川住建委函〔2022〕8号)《公示情况见证表》《公示见证照片》《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情况说明》《送达回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并于2月21日直接送达至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答复时间在20个工作日以内。故,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程序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57号)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也即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南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拆迁办公室)3楼和4楼公开了《重庆市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公示表》,履行了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已事实获取了《重庆市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公示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无不当。

另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被申请人公开的《重庆市南川区六角楼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结果公示表》的内容是否合法,本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住建委依复〔202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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