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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5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21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5-06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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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职务:主任。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申请人称:

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作出既无案号,又无文号,显失公正,虚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案涉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内容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2021)渝03行初62号案中提供的证据《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附表1:序号1-38项的事实不符,属于虚假信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有可能证实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

为了促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公平、公正、文明、严格、准确、合法、高效。特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渝湘高速铁路项目《新建重庆至黔江(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南川府告〔2022〕5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关于“青苗补偿”的规定: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全区土地按规划区域分为三类,一类区域的标准为2000元/亩,二类区域的标准为1900元/亩,三类区域的标准为1800元/亩。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先行划拨到相应的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然后由村(社区)会同村(居)民小组按照“权属所有者”享有的原则进行兑付。以及第(三)款第3项关于“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的规定: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由被征地农业社组织现场清点,按照《重庆市南川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所有权人。

张某某申请公开的“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内容”应当由被征地农业社(即木凉镇汉场坝村委会)进行清点兑付。因此,该信息并非征收中心制作和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征收中心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信息的机关。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请求依申请公开修建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它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内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后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修建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内容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查实,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定,我中心已将相关的补偿费用足额划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木凉镇政府、汉场坝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业社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现场丈量、核实、清理,并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木凉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信息。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云都路,联系电话71633002。”并于2022年2月25日向张某某邮寄送达。

另查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第三条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

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南川府告〔2020〕51号),包含附件《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包括征收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征地红线范围的部分集体土地及拆迁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方案第二点第(二)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规定:青苗补偿费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先行划拨到相应的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部门及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项资金兑付及交地事项第一款规定:“本项目《征收土地公告》下达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及时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支付(划拨)到被征地农业社(组)及农户。被征地农业社(组)和农户应在相关补偿安置费支付(划拨)后及时交出土地。”第四点第(一)项规定:“本方案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业主单位、所属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案号为:(2021)渝03行初62号】,当庭调查的证据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复印件,该表右上角写有“复印属实”,且被申请人在该“复印属实”字样上盖有“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公章。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行政诉讼答辩状、张某某诉南川区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证据目录、《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复印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南川府告〔2020〕51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次日邮寄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南川府告〔2020〕51号),被征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由被征地的农业社(组)及农户先行确认后,报批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对补偿安置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资金兑付。结合被申请人曾在《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复印件上盖章,可推断出,被申请人应保存有修建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被申请人在持有“修建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的信息的情况下,却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修建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签字确认表内容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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