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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5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23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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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七组余家洞巷3-1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1,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某2,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正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力,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祥,职务: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平片区管理所副所长。

申请人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并对金山湖渠系建设征用夏某1承包经营茶山进行安置补偿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申请人称:

2009年12月31日,夏某1与南平镇永安村5组组长立忠代表南平镇永安五组签订了《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夏某1以承包经营方式流转永安五社集体茶山约100亩用于花卉、蔬菜、苗木种植、休闲度假开发,承包期限为70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投资人为陈某1、陈某2、夏某1。2010年10月25日,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224518元收购了夏某1流转的集体茶山的承包经营权和前期投资,作为公司财产。

2016年2月23日,因金山湖渠系建设的需要,在公司和夏某1都不知晓的情况下,南平镇征用了夏某1承包经营的集体茶山。2016年4月,我公司知晓后,要求南平镇按照相关政策支付相关费用。经南平镇国土所、永安村委、永安村2组、永安村5组和测绘公司到现场定界,确认征用茶山的面积为8.6085亩。

南平镇永安村5组以《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一些问题为由,认为该合同无效。南平镇以:“由于我公司与南平镇永安村5组存在流转权的争议,在我公司主体资格未明确之前,南平镇暂不能就有关征地、临时用地作出补偿,决定提存该部分征地的所有费用,待我公司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明确流转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后,再依法依规对我公司进行补偿”

我公司按照南平镇政府的要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2018年10月8日,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夏某1与南平镇永安村5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5日,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在2059年8月31日前有效,超过期间无效。随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南平镇支付我公司征地相关费用,2019年9月25日,南平镇以(南平府发〔2019〕70号)对我公司进行了回复,违反(南平府发〔2019〕95号)决定提存该部分征地的所有费用,不明确金额,要求我公司到永安五组划转。2021年2月23日,我公司收到2020年12月18日南平镇制作的(南平府发〔2020〕90号)回复,此回复未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南平镇对征收我公司流转的8.6085亩土地未与我公司协商经营权进行补偿。2021年11月24日,我公司再次要求南平镇对我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2022年元月25日,我公司收到南平镇2021年12月31日回复,该征地移民政策按照《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因《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无我公司诉称的承包经营权补偿的规定,不支持我公司诉求。该回复未对我公司要求地上附着物不能按零星零木的标准进行补偿而应该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的要求进行回复。

申请人认为: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而重要的物权形式,其中以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更加独立的物权属性,它不依赖于农户家庭,也不再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夏某1承包南平镇永安村5社集体茶山,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支付了相关费用,经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9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某1与南平镇永安村5组组长立忠代表南平镇永安五组签订了《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在2059年8月31日前合法有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南平镇征用夏某1承包地应当对夏某1进行安置。

2.《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而物权的本质,就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直接支配而不被他人干涉的绝对权利。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正是物权法设定的在承包地被征用时的权利救济途径。物权法作出这种制度安排的法理根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他物权的一种虽然设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但其从设立起就成为与土地所有权相互独立的主物权,而非需要依附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的从物权。与从物权不同,主物权是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因而在承包地被征收时承包人仍可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对因承包地被征收而导致承包利益损害享有排他的求偿权。

3.我公司承包经营的茶山,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征用,土地承包合同部分已无履行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永安村5组也应该对我公司进行相应补偿。

4.2019年12月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117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南平镇作出不对征收我公司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决定错误。请求撤销南平镇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对金山湖渠系建设征用我公司承包经营茶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并享受家庭承包户同等的补偿政策。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就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补偿进行回复的主体适格。

根据《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征地拆迁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被申请人回复对申请人提出的茶山经营权的补偿请求不应当支持的证据充分。

根据《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的规定,金佛山水利工程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牧草地、园林、养殖水面,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征收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80%进行补偿。以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林地征收确需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50%进行补偿。按照该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没有经营权的补偿。申请人提出茶山经营权的补偿请求,不符合《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茶山经营权的补偿请求回复不应当支持,符合《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5组(甲方)与夏某1(乙方)签订《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夏某1以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永安村5组荒废的茶山约100亩及该社粪罐池壹口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用于花卉、蔬菜、苗木种植,休闲度假开发。承包期限为70年,即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78年8月31日止。2010年,南平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申请人投资建设茶文化观光园项目。申请人收购了夏某1承包的永安村5组的茶山。2018年8月22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1变更为夏某1,原有的投资人陈某1、陈某2退出,由夏某1持股100%。2018年10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夏某1与南平镇永安村第五农业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的《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在2059年8月31日前有效,超过期间无效。

 2013年11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3〕256号),同意实施《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了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所涉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征地范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零星林木、林地林木及地上构筑物补偿、移民安置等及补偿标准等。

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作出《关于要求对金山湖渠系建设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请示》,请求对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因金山湖渠系工程建设被征收的茶山的地上附着物和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2021年12月8日,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夏某2通过12345热线反映,反映事项为:“因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湖渠系工程建设需要,南平镇政府征收了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永安五社茶山8.6085亩,南平镇政府只承诺对地上附着物以零星林木的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全部划归村社。对我公司8.6亩茶山45年的承包经营权拒绝给付任何补偿。......”该反映情况于2021年12月27日交办至重庆市南平镇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回复称:“金佛山水利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1、2、4、5、6、8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征地移民政策按照《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因《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实施》无你公司诉称的经营权补偿的规定。故你公司经营权的补偿请求不应当支持。”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黄永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2022年4月29日,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委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将永安村5社渠系征地补偿费(争议部分)43156.50元汇款至夏某1账户。另,《南平镇社级费用报销单》载明永安村5社报销费用用途:“永安村5社金山湖渠系征地(有争议部分)夏某1临时用地9970.5元,青苗费13489元,林木补偿费5498元,零星林木14199元。”

2022年5月11日,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可以用三种方式的任一种补偿,即:1.重新分配被征收部分相同面积的土地给申请人继续经营;2.被征收的茶山部分的安置补偿费全部归申请人所有;3.被申请人按照征收方案中第九条的农业生产安置中的1.5亩经济林/人进行安置补偿。

以上事实,有《南平镇集体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9民初6875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对金山湖渠系建设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请示》《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南平镇社级费用报销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委托书(客户回执)》《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所涉及相关单位的职责......(二)有征地拆迁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规定征地范围包括南平镇永安村1、2、4、5、6、8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申请人就其承包的永安5社的茶山被征收部分的补偿进行反映,被申请人作为征地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反映的征地补偿纠纷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针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对被申请人承包的茶山征收时,是否应对其通过流转获取的经营权予以补偿安置。《重庆市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规定了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相关单位的职责、征地补偿范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移民安置、房屋拆迁、移民资金管理等内容,并没有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定。且该方案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在征地过程中对承包经营权补偿的明确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重庆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中回复称无经营权补偿的规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庆市金龟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山湖渠系建设征地中未对其茶山经营权进行补偿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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