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环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洪,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履行支付660平方米拆迁房补偿款的法定职责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南川府复〔2022〕25号),并邮寄送达(ESM快递单号:1089681991335)申请人,告知其补正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收悉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经补正后,申请人仍未能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660平方米拆迁房补偿款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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