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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6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34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8-31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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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玉岩铺村云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职务:镇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中止行政复议。后中止的情形消除,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7月27日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8月3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向张某某提供征地拆迁行政机关之外的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7日转账133581.40元给案外人张某1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与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属于虚假信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复议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南川府复〔2022〕34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申请人张某某于2022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悉,2022年4月12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信息公开的内容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信息公开的程序合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及所附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了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即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的程序内容”。“转入程序”从文字本义上应当理解为该补偿款的转账(移动)轨迹,也就是该款项的构成、来源及去向。

据此,被申请人将涉及该款项的构成“2021年9月18日的通知及评估咨询报告”、款项的来源“2021年11月16日情况说明及工行电子回单”、款项的去向“农商行电子回单及2021年9月18日的通知”等程序内容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张某某,完成了信息公开的义务。

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7日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有: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通知、《评估咨询报告》(重康评咨报字(2020)第104-11号)以及支付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照片3张。2021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及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22年4月原告张某某(本案申请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公开“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与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致。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渝0102行初58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载明:“原告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转入张显明账户的补偿款133581.4元,经过哪些程序。经查,该款项系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至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后由重庆市南川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转至木凉镇政府。”2.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所称的“程序内容”是: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的法律依据。3.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通过邮政标准快递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被申请人打款至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事实获取了相关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重庆市南川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付款至重庆市木凉镇人民政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付款至张显明)、《通知》《评估咨询报告》(重康评咨报字(2020)第104-11号)、支付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照片3张、(2022)渝0102行初58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复议听证笔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付款至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送出给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答复时间在20个工作日以内。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社关于2021年9月17日以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与(2022)渝0102行初58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载明的申请人向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同一信息,即“重庆市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转入张某1账户的补偿款经过哪些程序”。结合(2022)渝0102行初58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款项系被申请人先行垫付至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后由重庆市南川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转至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故被申请人公开给申请人的信息应包括:由重庆市南川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付款至被申请人的支付凭证,由被申请人付款至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的支付凭证,由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付款至张某1的支付凭证。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重庆市南川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付款至被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付款至张显明),没有被申请人打款至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的支付凭证,存在提供政府信息不全面的违法情形。但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通过邮政标准快递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被申请人打款至木凉镇汉场坝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已经事实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重作已无必要,故本机关仅确认违法。

另,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过程中指出的,其所称的“程序内容的政府信息”是“张某某的企业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鱼塘及其附属成本补偿款转入张某1账户的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称的“法律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可不对其进行处理,本机关予以释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木凉依复〔2022〕1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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