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1,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尹付国,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建宇,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宋某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2年6月23日,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
申请人称:
在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过程中,申请人与宋某2承包户存在经营权纠纷问题。其中,申请人与宋某2均系宋某3之子,宋某3是宋某2该承包户的共有人之一,宋某1与宋某2两兄弟在对父亲宋某3的赡养过程中,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问题,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对父亲在宋某2承包户中的田、土面积的共有份额面积,四至界线,地块,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却无理借口不予公开回复,是完全不正确的。
其二,按照本次土地确权颁证的原则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应予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综上所述,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作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回复,为了化解申请人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南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工作部门,具体承办农业农村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不是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扰。”
被申请人2022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审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一、申请公开第三方宋某3个人生前农村土地承包的田、土、面积、具体地块、四至界线信息。二、申请公开第三方宋某3作为是其弟弟宋某2的承包户的共有人,该户中其中包含有宋某3的共有份额,具体面积、地块、四至界线信息。”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三份书面证据,即《宋某4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登记簿编号CQ183004020071)复印件、《宋某5(宋某1)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登记簿编号CQ183004020072)复印件、《宋某6(宋某2)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登记簿编号CQ183004020073)复印件.经过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及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与宋某3、宋某2均不是土地承包户经营权共有人,申请人并不是其申请公开承包土地信息的承包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包土地信息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依法不得公开。
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法律维权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对申请人公开申请予以受理,该受理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案涉答复书、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案涉答复书更正说明,并分别于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相关职责,程序合法。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新旧法条瑕疵已经更正。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申请表后,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答复书。但因工作人员未注意2008年5月1日试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修订,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已修订为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具体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发现此情况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更正说明》,将答复书中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更正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更正说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该新旧法条瑕疵已经更正且并未影响到申请人的实际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复议主体,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宋某1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所需信息情况为:“1.请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将父亲宋某3个人生前的农村土地承包地的田、土、面积具体地块四至界线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为谢!2.作为父亲是弟弟宋某2该承包户的共有人,该户其中是否包含有宋某3的共有份额具体面积、地块、四至界线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为谢。”
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宋某3、宋某2具体地块四层界线信息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并于2022年5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更正说明》(南川农委依复〔2022〕1-1号),更正说明:“经审查,本机关现就答复书中的以下内容予以更正: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更正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更正说明》(南川农委依复〔2022〕1-1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年6月23日,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明确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公开其父亲宋某3生前的承包地的田和土的面积及四至界畔;2.公开宋某2的承包地范围里面是否包括父亲宋某3的田和土,如果有,就要公开具体的面积,地块的名称及四至界畔。”
另查明,宋某1、宋某2系宋某3之子,宋某3系宋某2为承包方代表的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2018年12月31日,宋某3去世,其后,宋某2与宋某1因宋某3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生分歧。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宋某1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更正说明》(南川农委依复〔2022〕1-1号)和邮寄单及查询回执、《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内页信息、宋某3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主要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以户为单位,一般以登记承包的户主为承包方代表,记载了承包户的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等信息,并不单独记载承包经营户权利共有人个人的地块信息,承包户权利共有人共同享有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1.公开其父亲宋某3生前的承包地的田和土的面积及四至界畔;2.公开宋某2的承包地范围里面是否包括父亲宋某3的田和土,如果有,就要公开具体的面积,地块的名称及四至界畔。”实际是申请公开宋某3个人承包的田和土的面积、四至界畔、地块名称,但被申请人只制作农村家庭承包户整户的承包地块信息,并不制作个人的承包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1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宋某1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