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隆化大道9号商务中心左副楼4楼。
法定代表人:姚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8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听证审理。经审查,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
申请人称:一、历史遗留原因:本人于2006年将危房改造时未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由于在时任南川区委书记王永康同志的鼓励和引导下,农民工返乡创业,我开办了农家乐(米香农家乐)。由于场地硬件设施不够,在扩建经营场所的过程中,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我未及时到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合法手续。在2016年9月发布征收通知前,有13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当时有相关部门下发执法强制拆除决定,所以被拆除之后,我再也没有违法违章建设任何设施。
二、我家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遗留问题。在城市发展推进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转变,所以在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对我家的情况不太了解,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决定。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事实认定清楚,正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答复人对南川区城市违法建设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93号)文件将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划入南川区城管局,增设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承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违法职能。答复人作为城市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具有对被答复人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5月16日,答复人在接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发送的《关于查处杨某某违法建筑的函》,要求对杨某某的房屋予以依法查处。接到来函后,南川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进行了调查。2022年5月30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送达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73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被答复人于2022年6月1日到南川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法建筑大队接受询问(被答复人并未到场),因被答复人拒绝配合到场接受询问,故答复人执法人员在送达时对被答复人进行了询问,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2022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被答复人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说明》。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龙岩河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蔡某某及重庆市南川区龙岩河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杨某1到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配合调查该案,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2年6月21日,答复人工作人员前往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杨某某房屋档案,并调取了关于杨某某房屋的二调图,结合2021年5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协查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被答复人房屋的状况。
经调查,被答复人在南川区东城街道的1003.9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钢架棚及砖木结构房屋,均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应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进行处理。
2022年6月24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送达了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及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答复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28日,被答复人向答复人递交了《申辩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7月6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就其书面申辩内容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向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要求被答复人对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并告知其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的后果以及被答复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综上,《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三、被复议的处罚决定程序完善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被答复人接到来函后,于2022年5月30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送达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73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被答复人接受询问,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答复人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发现被答复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钢架棚及砖木结构房屋。2022年6月24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送达了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答复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且于2022年7月6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就其书面申辩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向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告知了被答复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完善合法。
四、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关于被答复人提及的13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的情况。经答复人调查,该135平方米属于钢架棚,东城街道办事处曾于2012年左右进行过强制拆除,但经答复人现场勘验,该钢架棚依旧存在,应为被强制拆除后又再次进行搭建而来,且仍旧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依法属于违法建筑,故其以被强制拆除后无违法建筑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答复人提及的法律法规:首先,本案不涉及房屋征收,故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且其引用的条款亦与本案无关;其次,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以期证明案涉房屋超过行政处罚的期限,但该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为对违法建筑进行的行政处罚,而违法建筑是一直存续的,即违法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期限还未起算,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再次,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但该法针对的是合法获得物权的情形,而本案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适用前述法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6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发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查处杨某某违法建筑的函》(东城办函〔2022〕68号),请求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对杨某某房屋予以依法查处。5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杨某某涉嫌擅自搭建违法建(构)筑物一案予以立案调查。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73号),并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川)城违建勘录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南川)城违建勘图字〔2022〕00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川)城违建勘照字〔2022〕007号)。5月31日,被申请人对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蔡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社区党委书记杨某1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21日,经被申请人请求,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了申请人房屋二调图,并作出《农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申请人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信息。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07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07号),均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陈述申辩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21年5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工业园区乐秀坝1427亩项目所涉及部分房屋协查情况说明》,说明:“被征收人杨某某房屋坐落于南川区东城街道,该房屋新建未登记建筑面积1003.97平方米未在我局办理规划许可。”2.《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和认定。......具体执行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执法。”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查处杨某某违法建筑的函》(东城办函〔2022〕6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审批表(存量违法建筑)》(渝(南川)城违建立审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73号)及送达回证、杨某某2022年5月30日执法记录仪询问情况记录、《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川)城违建勘录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南川)城违建勘图字〔2022〕00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川)城违建勘照字〔2022〕007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渝(南川)城管违建询录字〔2022〕007号)《介绍信》《农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杨某某房屋二调图、《二调图核查情况说明》《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工业园区乐秀坝1427亩项目所涉及部分房屋协查情况说明》《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07号)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07号)及送达回证、《申辩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陈述申辩答复书》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及送达回证、《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本案中,结合《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第一条第四项“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和认定。......具体执行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执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属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能。故,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对申请人杨某某涉嫌擅自搭建违法建(构)筑物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于7月6日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同时依法复核并进行了回复。故,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程序合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一下罚款。”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于的含义:......(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通过向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证明申请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名下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信息,确定申请人未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003.97㎡。结合2021年5月25日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关于工业园区乐秀坝1427亩项目所涉及部分房屋协查情况说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位于南川区东城街道的1003.97㎡的房屋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故,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0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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