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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7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52号
[ 标  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发布日期 ]
2022-10-19
[ 有 效 性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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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隆化大道9号商务中心左副楼4楼。

法定代表人:姚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2021年5月18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渝规咨依复〔2021〕2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1年7月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渝建依复〔2021〕1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你申请公开的渝湘高速铁路南川区木凉镇段施工许可证,本机关不掌握”。2021年9月17日,张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公开渝府地〔2020〕1808号征地批复涉及对应的备案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330号《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案涉备案信息不存在。2021年11月30日,张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公开渝府地〔2021〕826号征地批复涉及对应的备案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629号《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案涉备案信息不存在。

以上事实证实了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确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非法施工作业的行为,应当由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行法定行政处理职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非法施工作业。

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超过两个月的审查期限对张某某作出既无案号,又无文号,也无年号,显失公正的《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回复内容显失公正,请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5日向答复人递交《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申请书》,其主要请求事项为:请求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确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至今在张某某依法自主经营的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非法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止非法施工作业。

答复人收到张某某递交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申请书》后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7日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张某某投诉非法施工作业地块为基本农田等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向张某某进行了答复。答复人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93号)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承担侵占公共绿地、占用市政道路违法建设建(构)筑物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牵头组织、参与、监督街道、乡镇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报告、制止和拆除工作;协同街道做好违法建(构)筑物的强拆工作;参与联合联动执法;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履行查处的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施工作业地块为基本农田等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其并非答复人法定职责,故答复人亦无需对该请求事项进行处理。

二、答复人已将有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答复人作出了《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并向张某某进行了送达,明确告知了张某某答复人调查核实情况,也明确告知了答复人无相关法定职责。

综上,答复人对张某某所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施工”行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故无需对该请求事项进行处理,且答复人已明确向张某某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该《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张某某邮寄的《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为:“请求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确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至今在张某某依法自主经营的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非法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止非法施工作业。”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施工作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比土地利用规划图,该区域不属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能职责范围。根据职能职责划分,应属建委和规资局等相关部门管辖范围,我局已联系到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并将相关情况反馈。”7月28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7〕15号)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规定,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排水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景观灯饰等市政设施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知道、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划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雨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城市排水防涝等职责至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和认定等。

2.《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7〕16号)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93号)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定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接受委托集中行使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等。

3.重庆勤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住所地系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地进行的施工系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申请书》及邮寄轨迹复印件、《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及邮寄轨迹复印件、《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7〕16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93号)《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7〕15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为:请求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确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申请人自主经营的公司所在地非法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止非法施工作业。申请人自主经营的公司即重庆勤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2组,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的施工作业,系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根据《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7〕15号)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施工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职能职责。结合《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7〕16号)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93号)中规定的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职责,作为被申请人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亦不具有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南川段)工程项目施工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职能职责。

另,《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第七十三条规定:“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组织施工建设,并未对申请人所称的“建设施工许可证”作出规定。且铁路建设由国务院铁路部门监督管理,对于铁路建设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亦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进行查处。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被申请人并未接受委托承担铁路建设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故,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并非被申请人的职能职责。

综上,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中铁十八局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无相应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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