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凤江南路3号(商务中心左副楼)1幢。
负责人:姚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制作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通知本机关定于2022年9月26日举行听证,并送达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李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听证,本机关终止听证。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
申请人称:
1.李某某所建房屋建于1982年(1、2楼)。为了生活,两孩子读书于1993年后建3、4楼(246.63平方米)是学区房,没有影响周边,更不是危房,现已进入拆迁区。2.儿子张某1违建的8.05平方米,建于1997年前。3.女儿张某2于2016年已分户,户口在本村。现已婚,生子5岁,所居住的房子是唯一的住处。84年下脚,当时是养鸡鸭。2000年过后,因影响周边卫生,村委、东城口头承诺,只要不养鸡鸭,什么都可以,就把房子装修好。张某2自己给了钱的。给女儿张某2,正好结婚没住处,也没有违背中央“一户一宅”的八项基本原则,也应该进行分户处理,也在拆迁范围内。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建房屋,都是公告之日前很多年完工的。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对南川区城市违法建筑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以及《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委发〔2019〕93号)文件将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划入南川区城管局,增设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承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被申请人作为城市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具有对李某某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2年5月,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李某某的房屋涉嫌存在违法建筑。接到举报后,南川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进行了调查。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送达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73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李某某于2022年5月11日到南川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违法建筑大队接受询问(李某某并未到场),李某某拒绝接受询问。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李某某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说明》。2022年5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长亭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张洋荣及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长亭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王仕英到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配合调查该案,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李某某房屋档案,并调取了关于李某某房屋的二调图,充分证明了李某某房屋的状况。
经调查,李某某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90号修建的面积为246.6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均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应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送达了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5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5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李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8月2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要求李某某对违法建筑限期进行自行拆除,并告知其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的后果以及李某某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综上,《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三、被复议的处罚决定程序完善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送达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验通字〔2022〕0096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李某某接受询问,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发现李某某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钢架棚及砖木结构房屋。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送达了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5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5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李某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8月2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告知了李某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某某原有座落于重庆市南川区隆化镇北郊村一社的房屋一幢,现地址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90号。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96号),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到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违法建筑执法大队,调查了解其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90号2楼、3楼涉嫌建设建(构)筑物的相关情况,并送达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建筑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川城违建堪录字〔2022〕059号)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南川)城管违建堪图字〔2022〕059号),列明二楼未上证面积共计8.05㎡,三楼未上证面积共计104.82㎡,四楼未上证面积共计为133.76㎡,且就勘验现场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川)城违建堪照字〔2022〕059号)。
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就“李某某涉嫌擅自修建违法建(构)筑物案”向案涉建筑物所在社区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渝南川城违建询录字〔2022〕059号)。其后,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共有权、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收据》、《南川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涉案房屋的房权证等档案以及涉案房屋的二调图等资料。
2022年7月7日,重庆市南川区规资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协助调查张某1、李某某建设档案的复函》,回复被申请人“贵单位来函查询李某某、张某1建房未登记部分手续办理情况,经核实未查询到上述人员规划许可手续的档案资料。”
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59号)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59号),告知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查明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文化路90号的砖混结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法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46.63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共计246.63平方米。责令申请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告知了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6月18日,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其中“一、职责调整(一)划入职责:将原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承担的查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职责划入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四)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和认定。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和认定。具体执行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渝南川城违建调勘通字〔2022〕0096号)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川城违建堪录字〔2022〕05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南川)城管违建堪图字〔2022〕05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川)城违建堪照字〔2022〕059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渝南川城违建询录字〔2022〕059号)、《关于协助调查张某1、李某某建设档案的复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59号)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南川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2〕059号)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及送达回证、《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结合《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3号)的职责划分,被申请人设有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负有具体的查处和认定工作,最后以被申请人的名义统一执法,故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南川)城管违建堪图字〔2022〕059号),列明了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数据。经本机关核实后,三楼未上证面积计算数据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的违法建筑面积有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南川)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05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