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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77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58号
[ 标  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有 效 性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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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理正,职务:主任。

申请人杨某某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履行对其2022年5月30日提交的《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10月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提交的《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1.2022年8月9日上午11时在南川区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存在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2022年1月28日的《关于杨某某反映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法侵占集体土地建商品房等问题的回复》称对农村集体土地经南川区政府批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储备国有土地,与2022年6月9日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杨某某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的告知书》中称“自2019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职能已划归南川区人民政府直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南川区政府有义务对此案等其他纠正重新作出处理。2.《重庆市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二)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的使用有异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裁决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依据错误、事实不清、标准不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裁决申请事项予以支持,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第十二条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第五条规定:“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上充分证明此案向南川区政府提交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此特向南川区政府提交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答复人杨某某于2022年5月29日向答复人提交《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要求对他家的人员安置及13块土地给予重新计算补偿安置,该请求事项被答复人杨某某多年来已多次向西城街道、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等反映,特别是2016年-2018年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2016年2月29日西城街道办事处周建平副主任召集区征收中心、区信访办、来游关居委相关工作人员在西城街道二楼会议室专门接待杨某某,了解他的诉求,并对他提出的问题由相关人员口头作了明确回复。杨某某表示不服,要求一个书面的回复材料,2016年4月6日区征收中心和西城街道联合给了杨某某书面回复,杨某某不服,向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2017年1月12日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协调意见书。杨某某仍不服,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决,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渝府地裁〔2018〕71号)。杨某某仍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22年5月29日被答复人杨某某再次以同样的事由向答复人提交《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西城街道通知他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在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进行解释、沟通,告知其请求前面各级政府部门已明确按法律政策给了他回复,按征地时的安置补偿政策,对他户补偿安置也是到位的,不能按照他的要求“按非农业开发商用地依法、依规重新计算”,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杨某某表示不满,称不能重新计算他的安置补偿要求就不要找他谈。

答复人认为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能机关是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被答复人杨某某户的五次征地都是依法按程序实施的,也按当时的征地政策安置补偿到位的。被答复人杨某某要求对他家的人员安置及13块土地给予重新计算补偿安置,不符合当时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杨某某邮寄的《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对申请人全家四口人,唐某某、杨某某、杨某1、杨某2等人承包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3块被征用及外孙子黄某某等5人性质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重新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等其他。”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原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来游村4组村民。重庆市人民政府从2011年起至2015年,先后5次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来游村4组土地。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1〕1560号批复批准征收包括申请人所在社0.1321公顷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原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后,本机关以南川府函〔2012〕71号批复同意实施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在此次征地中被征收土地1.259亩,申请人及其妻唐某某属此次征地农转非人员,申请人领取了此次征地的青苗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并办理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之后,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3〕1706号征地批复、渝府地〔2014〕676号征地批复、渝府地〔2014〕561号征地批复、渝府地〔2015〕1845号征地批复,征收包括申请人所在来游村4组集体土地。本机关针对前述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原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后,报本机关审批。本机关以南川府函〔2014〕130号、南川府函〔2015〕21号、南川府函〔2015〕75号、南川府函〔2016〕78号批复批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户在上述4次征地中被征收土地4.5663亩。原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规定,计算出申请人户应得的青苗补偿费为9132.6元,以及申请人户应当领取的零星林木补偿费35725.6元,合计44858.2元。申请人未领取前述费用。

2.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反映新城区建设用地项目征收申请人居住地位于西城街道来游关居委四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等问题。2016年4月6日,被申请人与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共同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关于来游关居委四组杨某某反映征地补偿相关问题的回复》,向申请人回答提出的相关问题,解释相关征地补偿政策。

3.申请人不服前述5次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曾向本机关申请协调。2017年1月12日,经协调不成,本机关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杨某某不服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的协调意见》,载明“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来游四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要求区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适用主城九区的标准即按渝府地〔2013〕58号文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并对其已转非家庭成员予以安置”。申请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请求:1.要求确认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协调意见存在事实不清,同时弄虚作假等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要求南川区重新作出处理,对各项土地补偿款尽快依法落实;3.造成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上访误工、车旅、生活等其他)由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部承担。2017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渝府地裁〔2017〕106号),裁决:1.对第1项、第2项请求不予支持;2.对第3项请求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渝府地裁〔2017〕106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渝府地裁〔2017〕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渝05行初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7〕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交的《确认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2018年4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渝府地裁〔2018〕71号),载明“申请人请求:1.要求确认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协调意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同时存在事实不清甚至弄虚作假的不作为行为;2.要求南川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各项土地补偿和安置政策,按申请书所列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并裁决:“对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请求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复议申请书》《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及邮寄轨迹单、《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关于来游关居委四组杨某某反映征地补偿相关问题的回复》《南川区西城街道来游关居委四组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统计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杨某某不服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的协调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渝府地裁〔2018〕71号)、(2017)渝05行初22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杨某某对从2011年起至2015年先后5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不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规定,先后申请过协调、裁决,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本案中,现申请人再次以同样的请求事项,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提交《重新计算征地各项补偿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全家四口人,唐某某、杨某某、杨某1、杨某2等人承包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3块被征用及外孙子黄某某等5人性质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重新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等其他”,故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本次提出请求事项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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