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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08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2〕206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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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冉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尹付国,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冉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并责令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曾参与区农委查处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申请人认为其处罚结果显示公平,且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遂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案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便于社会监督。几天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书,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依据如下:

(1)该案涉案金额达129万,罚款金额近22万元,是南川区近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改施行后,涉案金额及罚款金额均是最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不公开的理由不成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以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此案中,生猪的养殖、购进、销售等已为公众知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已经市场化,且没有保密性,完全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

个人隐私是指以电子或者以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这其中的姓名等按农业部发(农政发〔2014〕6号)《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二)案件名称。(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四)主要违法事实。(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若该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对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谁执法、谁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南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工作部门,具体承办农业农村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申请书中载明的内容,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由于申请人不是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立即向申请人及第三方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同时向第三方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在收到第三方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确认函和《不同意向申请人冉某提供该政府信息意见材料》后及时召开了专题讨论会,由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认为,依法不得公开。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受理,该受理程序符合规定。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相关职责,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已将对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在www.cqnc.gov.cn网站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开,申请人已在该网站上获取该公开信息的处罚决定文号,对于对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公开。

经过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法律维权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复议主体,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其政府官网上发布《重庆市南川区农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其中包含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农业处罚结果公示内容,包含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

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冉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南农依告〔2022〕第1号),告知冉某,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故于2022年10月13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南农依告〔2022〕第2号),告知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冉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其合法权益,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要求其在收到本告知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2年10月17日,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复函称,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并附有《不同意向申请人冉某提供该政府信息意见材料》,意见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申请人并不是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更不是公司客户,若公开该政府信息,将会给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会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认为由于该信息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故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

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冉某申请公开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和集体讨论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冉某申请公开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诉求。会议达成一致意见:1.重庆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中“不同意向申请人(冉某)提供该政府信息”及所附材料中的意见予以支持;2.决定对冉某申请公开的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公开;3.依法及时告知申请人(冉某)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南川区农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南农依告〔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南农依告〔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不同意向申请人冉某提供该政府信息意见材料》、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10月20日的《会议纪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且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若要以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第一,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法律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和具体的情况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认定,并判断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二,在初步认定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且有合理理由的,则不予公开。但若该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决定公开;第三,在认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且决定不予公开时,还要进行区分处理。除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渝南川农(动防)罚〔2022〕18号重庆市南川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判断,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否含有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内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行政机关要认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有相应的证据表明该信息具有涉密性,并能充分说明理由。其次,在认定该信息含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认为将其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说明理由后,还要判断不公开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再行决定是否不予公开。最后,被申请人在进行审慎调查后,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中有部分内容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时,还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处理后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仅履行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义务,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经过审慎调查后,认为其具有涉密性而决定不予公开的事实。并且也没有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而是决定全部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农委依复〔2022〕第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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