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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164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3〕114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10-18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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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

申请人称:本人在拥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了报废摩托车上路,被交通部门同时吊销了C1D驾驶证,本人认为缺乏合理性。C1和D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证件,不应该被一并吊销,请求恢复C1驾驶证,只吊销摩托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某于2023年7月12日8时56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隆化五小至花山怡园路段时,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支队城区大队民警查获。

2023年8月31日,王某某到南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经核查,王某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超过三个审验周期未进行审验,已属于报废机动车。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我支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王某某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交由王某某签字确认。

王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他认为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该吊销的是他的摩托车驾驶证,保留他C1的驾驶资格。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有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的处罚。因此王某某虽然是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但对C1驾驶资格也应一并吊销。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1年2月18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为C1D。2023年7月12日8时56分,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隆化五小至花山怡园路段时,被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当场查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遂依法采取扣留该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8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10时44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转递给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予以吊销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显示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王某某)、渝南川公(交巡)立字501900360015281《立案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审字[2023]第501900360015281号《领导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及送达回证、渝南川公(交巡)转字[2023]第501900290048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机动车详细信息、照片2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为南川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南川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主体适格。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四部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八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应当自初次登记之日2012年11月2日起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即从2016年11月2日起1年为检验周期。该摩托车从检验有效期届满之日2017年11月30日到案发之日,已经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后,依法履行了询问、行政处罚告知、审核等程序,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C1和D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证件,不应该被一并吊销,请求恢复C1驾驶证,只吊销摩托车驾驶证”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也是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从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吊销的是记载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故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具备符合其驾驶车型的驾驶证外,还必须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而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即表明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知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的条件,并不应准驾车型不同而有所区别。最后,从执法目的看,处罚是为了对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和教育,避免其今后再驾驶任何报废车辆,不是单指向驾驶报废摩托车这一种类型,吊销其所有准驾资格的驾驶证的处罚并不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综上,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900290048653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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