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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171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3〕120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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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爱,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钦,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仁华,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11月6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鲜维浪,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赵钦、杨仁华参与听证。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3-03、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的行政行为更正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87-12、视同缴费年限5年3月”。

申请人称:

从1987年12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申请人在万盛南桐矿区建筑工程公司上班;从1999年1月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上班。

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申请事宜。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其中载明“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3-03、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同日,被申请人亦向申请人作出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其中载明申请人享有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724.94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从1987年12月开始上岗就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从1987年12月开始计算,而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时,却从1993年3月开始起算,相差五年有余,对申请人而言实属不公。由此,被申请人审定的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2724.94元这个数据就应当相应的予以更正。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事项事实清楚政策依据充分

1.我局对其作出“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的认定是正确的。

经核实,申请人在原工作单位万盛南桐矿区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其最早缴纳养老保险是在2005年6月以东方红建筑公司职工名义开始缴纳,其后又于2022年1月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993年3月-2005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申请人在2023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为1993年3月-2023年5月,共计缴纳363月(30年3月),其1993年3月前并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所以我局认定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是正确的。

2.我局对其作出“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的认定是正确的。

申请人自述其于1987年12月起在原工作单位工作,但我局在审核其办理退休时提供的个人档案中没有发现有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招收其为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资料,也未发现其1993年3月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相关记录,并且其本人也不能提供这两样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78)劳薪字57号)规定:“企业工人退休时,其连续工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而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依据现有档案资料,唐某某未被有权机关招收为正式职工,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此我局没有认定其有视同缴费年限是正确的。

二、申请人的退休待遇计算准确无误

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是南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按照我局作出的退休审批认定事项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养老待遇计算标准,再结合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参数而进行计算的。在我局认定事项以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完全正确的情况下,申请人基本养老待遇为2724.94元/月是完全正确的。

三、我局对申请人办理退休程序合法

2023年5月24日,南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收到申请人退休申请,存在差额欠费和材料不齐(劳动局或有权机关招工手续和调动手续);7月18日,差额欠费缴款到账;8月25日,工作人员再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9月13日,由于申请人来电催促且长时间未补正材料,工作人员当日为唐某某办理了退休初审,并报我局审批于9月14日办完所有退休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我局具有作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区社保中心具有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权。

综上,我局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其缴费年限起始时间及计发的养老待遇,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准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987年12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申请人在万盛南桐矿区建筑工程公司上班,1999年1月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上班。申请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为1993年3月-2023年5月。

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申请“城保正常退休申请”,同日,被申请人的受理部门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予以受理。

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实际缴费年限为30年3月。

另查明,1.《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临时工工龄计算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申请人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重庆市南川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六条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受理申请人的“城保正常退休”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而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在1987年12月至1993年3月这一段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认定的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实际缴费年限30年3月,系认定事实清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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