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4-00012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复〔2023〕127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法制
[ 成文日期 ]2024-01-15
[ 发布日期 ]2024-02-01
[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支队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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