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珑耀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爱,局长。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1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告知受伤害人员于2022年5月30日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之理由,并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的60日内,即最迟应于2024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机关邮递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且未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