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1,职务不详。
申请人:袁某2、袁某3、陈某某、韦某某等71位申请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1:袁某2,男,汉族。
行政复议代表人2:袁某3,男,汉族。
行政复议代表人3:陈某某,男,汉族。
行政复议代表人4:韦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赵雷,镇长。
申请人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袁某2、袁某3、陈某某、韦某某等71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履行对某村某社无灌溉水的问题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1月15日通知补正申请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1月2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对某村某社无灌溉水等问题进行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
2.恢复地下水即“堰塘”,使这自然水资源保障当地老百姓生活、生产。
3.补偿两年来的经济损失:农户65户,稻田130多亩,水稻损失190000余斤,折价经济损失239000余元,两年共计488000余元;花椒地286亩,经济损失(一次性解决)5319600元。
申请人称:自2021年1月以来,因白云山隧道工程项目建设,把此山地下水道(暗河)挖断,其水位下降、变道,致使此山此地某村某社千古地下水自然资源枯竭,使申请人(112户人家,共408口人)共有的360多亩稻田,在这两年来仅有30%的收成,更多的是颗粒无收,特别是在“堰塘”水口处的二百多亩投产的花椒树枯死,其灌溉水渠2800多米成了个摆设,一年四季流水潺潺的小溪源头断流。当今,此地的自然水资源仅可供该社40%的人饮用,如果哪天在外打工的60%的人都回来了,其饮用水就远远不够。从前,此地人畜用水和田地灌溉用水,年年月月天天都有余,它是一个永远放不干的堰塘,我们还送至邻社人家用水。如今,此地生活、生产用水这个大事就摆在面前,亟待解决。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应负其全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解决即恢复自然水资源,补偿所造成的全部农作物经济损失。
自此山隧道工程建设、使其水资源断流以来,经申请人等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从未去解决过这个断水的严重问题,也未作出农作物无水灌溉的解决办法,这是行政不作为,应负其行政法律责任。
为此,恳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责,督促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补救、恢复此山此社地下水自然资源,这才能保护此地农作物及稻田稳产、高产,对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尽快补偿;督促被申请人为老百姓拿出其解决自然水的更好的措施与切实可行的办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诉求情况。申请人称,自2021年1月以来,因白云山隧道工程建设,导致当地(水江镇某村某社)地下水资源枯竭,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出现不足,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未解决当地断水的问题,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情况。申请人称自2021年1月起,因渝湘高速复线巴彭路6标施工白云山隧道工程建设影响了当地的地下水源,导致其在某村五社、七社种植的花椒枯死,受损面积达286亩,死亡花椒3万株,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对该情况高度重视,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根据现场查看情况,某村某社灌溉水源地堰塘龙洞距离渝湘高速复线巴彭路6标施工白云山隧道最近施工点约2030.63米;距离白云山隧道口2544.43米;水源点海拔671.86米,白云山隧道口海拔621.86米;水源点高于隧道口50米,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水系十分复杂,且某村某社灌溉水源地堰塘龙洞水源并未枯竭。同时经政府工作人员走访现场调查,结合相关情况分析:申请人的花椒基地在某村五社、七社共有391.38亩,受损面积约250亩,五、七社低于堰塘龙洞能够自流灌溉的面积约210亩,受损面积约190亩,死亡花椒约1.9万株,直接经济损失预计200万元。2023年4月19日,水江镇镇长带领两高办、平安办、农服中心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一行七人会同村社干部一起再次到某村某社核实相关情况,并落实在当地修建水池。
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水江政府多次组织区高指部、水江司法所、申请人及中铁十七局在政府二楼会议室专题召开协调会,均因无明确依据证明花椒死亡原因,以及矛盾双方对某村某社龙洞水减少原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无效。申请人因此多次上访堵工。2023年6月,区高指部牵头,水江镇政府协助配合,由水江镇某村某社社长、村民代表与普照农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社堰塘湾龙洞水源地进科学鉴定,2023年9月鉴定公司出具分析报告。报告结论为:渝湘复线白云隧道开挖施工对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花椒基地及附近地下水体无影响。韦某某接到鉴定结果后,提出专家解读鉴定结果,2023年10月20日,由区高指部组织,鉴定单位专家、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办、水江镇政府、石茂村社代表、韦某某在中铁十三会议室共同参加专家见面会,专家详细解读了鉴定结果。2023年11月13日,水江镇政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申请再次进行协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三、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了解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核实相关情况,对申请人花椒基地的受灾情况和当地的地下水源情况均进行了核实,并多次组织多部门和矛盾双方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申请人因其诉求未能得到满足,遂多次上访堵工。据施工单位统计,从2022年8月22日至今已堵工9次,严重扰乱施工秩序,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后,累计造成经济损失近190万元。水江镇政府针对该情况,每次堵工均协调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耐心劝解、协调,反复规劝其离开。2023年6月,通过被申请人的协调配合,水江镇某村某社社长、村民代表和申请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社堰塘湾龙洞水源地进行科学鉴定,2023年9月鉴定公司出具分析报告。报告结论为:渝湘复线白云隧道开挖施工对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花椒基地及附近地下水体无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水江镇某村某社地下水源也并未受到渝湘复线白云隧道开挖施工的影响,当地的灌溉水源也并未枯竭。因此,申请人称地下水资源枯竭,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出现不足以及被申请人未解决当地断水问题的情况均不属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袁某2、袁某3、陈某某、韦某某等71人系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石茂村七组村民,申请人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该社投资建设了花椒基地,位于白云山隧道进洞口东侧2.5km,花椒基地于2017年投入种植。2021年1月渝湘复线白云山隧道动工开挖,据当地居民介绍:2022年夏季,某村某社饮水泉点出现流量减少现象,2022年8月花椒基地花椒树开始出现死亡。而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反映灌溉水源地堰塘龙洞受隧道施工影响无水及花椒树枯死等问题。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被申请人多次组织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召开问题协调会、前往现场查看水源。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举行渝湘复线白云山隧道沿线水体影响鉴定委托会,会上决定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渝湘复线白云山隧道施工沿线水体影响进行鉴定。受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某村某社、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所在集团内子公司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渝湘复线白云山隧道施工对花椒基地及附近地下水体影响分析工作。2023年9月24日,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渝湘复线白云山隧道沿线(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花椒基地)地下水体影响分析报告》,结论:“1、白云山隧道施工对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花椒基地及附近地下水体无影响。......3、白云山隧道自2021年1月开始施工,隧道左洞起点ZK81+693,施工过程中洞身出现的地下水多为点滴状、淋雨状及线流状基岩裂隙水;2022年2月27日开挖至里程ZK83+166.5出现大股涌突水(涌水点1),2022年3月30日开挖至里程ZK83+212出现第二处突水(涌水点2),两涌水点为同一暗河(暗河4)排泄出口。隧道进口段施工对地下水体影响面积约1.23km²。4、水江镇多处泉点自2021年出现流量减小现象,与水江镇2020年后降雨量减少有直接关系。”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组织举行白云山隧道施工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花椒基地地下水体影响分析专家对话会。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申请书》,申请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督促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已断水源,确保人畜用水与灌溉农作物用水,彻底解决该地农业生产损失。同日,被申请人举行韦某某信访事宜协调会。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召开韦某某行政申请协调会。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南川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回复》,告知:1.报告结论中第3条明确描述的是渝湘复线进口段施工对地下水体的影响范围,结合同一报告中的地下水体影响分析综合水文地质图,你公司反映的位于某村某社的龙洞水并不在影响范围内,再根据韦某某自述某村龙洞水有水流一事,我镇认为你公司反映的“恢复某村某社恒古龙洞水源依旧绿水长流”问题不存在;2.报告建议第1条仅仅是建议中铁十七局需要持续观测,如果观测到地下水异常,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并同时告知我镇,做好供水预案,而不是你公司理解的已经发生“异常”。申请人认为“自此隧道工程建设、使其水资源断流以来,经申请人等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从未去解决过这个断水的严重问题,也未作出农作物无水灌溉的解决办法,这是行政的不作为,应负其行政法律责任”,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29日,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水江镇某村某组关于人畜饮水情况说明》,说明:“南川区水江镇某村某组原堰塘湾龙洞供水范围内的村民人畜饮水均在水江政府的支持帮助下给予保障。”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复议补充材料、《关于南川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回复》、申请人提供的照片7张、《渝湘复线白云山隧道沿线(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花椒基地)地下水体影响分析报告》《行政复议答复书》、2022年12月28日韦某某花椒基地问题协调会照片、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2022年12月30日现场察看韦某某花椒基地情况照片、2023年1月15日韦某某花椒基地问题协调会照片、2023年3月21日现场解决韦某某堵工矛盾纠纷照片、2023年4月16日现场察看韦某某花椒基地水源照片、2023年6月20日白云山隧道沿线水体影响鉴定会照片、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2023年10月20日白云山隧道水体影响分析专家对话会照片、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行政申请书》、2023年10月23日韦某某花椒基地协调会照片及会议记录、2023年11月13日韦某某行政申请协调会照片、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现场查看花椒基地情况照片、《水江镇某村某组关于人畜饮水情况说明》、查看现场照片2张、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申请人)、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被申请人)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饮用水条件,确保辖区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平安稳定,因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具有保障辖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反映灌溉水源地堰塘龙洞受隧道施工影响无水及花椒树枯死等问题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商讨、查看现场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申请人商量解决办法,并与某村某社、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分析报告出具后,被申请人再次组织协商、答复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曾在接到反映干旱没有水时组织送水,对南川区水江镇某村某组原堰塘湾龙洞供水范围内的村民人畜饮水给予保障。综合上述事实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无灌溉水等问题在进行处理,故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另,申请人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补偿两年来的经济损失:农户65户,稻田130多亩,水稻损失190000余斤,折价经济损失239000余元,两年共计488000余元;花椒地286亩,经济损失(一次性解决)5319600元”,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格被申请人,因此该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机关审理范围,本机关予以释明。如申请人认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