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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4-00072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4〕112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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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亮,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站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章增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永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予以答复,并全部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2.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等材料。

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全部进行公开,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复书第一项“您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机关不掌握。2019年,预售许可办理职能由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材市场五金城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的时间在职能移交之前,所以本机关不掌握”,申请人认为上述申请事项,属于由被申请人保存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申请的文件属于住建部门颁发预售许可的前置文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保存,即使经过职能划转,案涉材料也应当由被申请人保存,不能仅以案涉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在职能移交之前就认定被申请人不掌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

二、答复书第二项“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财务经营等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答复将未经初步断定的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认为是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未在该过程尽到任何审查义务,答复违法,应予撤销。

(一)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实体违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所涉信息甚至都不属于开发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更不会与商业秘密存在任何关联性,被申请人未对内容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判断,即仅根据第三人意见不予公开,实体违法。

(二)商业秘密是否公开有固定程序,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根据前述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答复的办理流程应为:①由负责公开的机关进行初步判定是否为商业秘密;②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③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由公开机关判定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④若决定不公开的,判定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否区分处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既未对涉案信息进行任何判断,也未考虑是否不公开会损害公共利益,更未对涉案信息能否区分处理进行判定,即对申请人不予公开,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作出完整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权就其申请进行回复,也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回复。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高度重视,组织多个科室开会研讨,研判后认为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向第三方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函征求其意见。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回函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内部资料、经营等商业信息,所以不同意公开。最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办理期限为17个工作日(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限为12个工作日。尚在法定期限内,且已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理合法。(一)被申请人并非办理案涉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机关,该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2019年预售许可办理职能才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移交被申请人,而案涉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是在此之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该信息。

(二)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划拨情况等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等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且第三方也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经营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的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

(三)由于人民防空职能职责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相关人员和档案资料页也已划转,因此被申请人不掌握案涉项目人防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信息由负责制作、保存的行政机关进行公开。虽然被申请人曾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但是区人防办具有相对独立的人员和资料管理制度,现人防办已经从被申请人处划出,相应的人员编制和资料页一并划转,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等政府信息,告知其被申请人不掌握。

(四)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申请人应通过已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于被申请人在已将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公布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申请人可以通过此途径查询。

(五)被申请人并不掌握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由于2019年6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才由消防救援部门移交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而该项目于2019年前已通过验收,当时的消防验收职能属区消防救援支队。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

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程序、内容均合理合法,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7日,申请人蒋某某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商品房一套。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计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请求公开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由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请求公开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请求公开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请求公开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请求公开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该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申请人请求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4月10日,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表明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提供相关意见材料。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机关不掌握。2019年,预售许可办理职能由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材市场五金城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的时间在职能移交之前,所以本机关不掌握。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财务经营等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本机关不掌握,根据初步判断,区发改委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本机关已通过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https://jsgl.zfcxjw.cq.gov.cn:6087/webcqjgNew/Index.aspx)对外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本机关不掌握,2019年6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由消防救援部门移交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而该项目于2019年前已通过验收,当时的消防验收职能属区消防救援支队。据初步判断,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5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根据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查询信息,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8日,备案日期为2018年2月22日。

2.2015年,被申请人划入民防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加挂重庆市南川区民防办公室牌子。2019年,根据“三定”方案,被申请人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管理责任等内容,其内设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民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开竣工验收等工作,住房建设保障科(房地产开发办公室)负责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等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快递邮寄单及邮寄轨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邮寄单、《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情况说明》《关于部分业主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回复》《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川编委发〔2015〕7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9〕48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刘先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南川府人〔2024〕1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蒋某某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计5份,于2024年3月22日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征求意见。2024年4月10日,公司复函确认不同意公开。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五份,请求公开涉及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信息,本机关认为: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商品房预售许可职能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能从其他行政机关划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而被申请人径直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2.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被申请人答复已通过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开,但根据网站查询结果,仅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并无申请人申请的“前置文件”的相关内容,即被申请人未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此外,就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中包含多项“前置文件”等信息,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前置文件”的名称和具体依据均未能作出明确说明,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抄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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