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亮,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
主要负责人:黄美均,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汛,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姚仁华,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并责令重新答复并全部公开”变更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南路102号,为查验自身信息,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号为:10339802054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1、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节能审查意见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等材料。
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全部进行公开,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答复书第三点第三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查义务,答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可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精神。公开为常态是指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最大限度进行公开;不公开为例外就是指必须严格限定例外的范围,不能使其被任意扩大。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商业秘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首先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进行初步判断;其次,经初步判断认为可能包含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内容,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形;第三,对于经初步判断认为相关政府信息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且公开会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四,结合第三方征询意见的情况,对于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进行明确判断确认;第五,经判断确属商业秘密后,在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公开,在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时,还应当对于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判断;第六,对于属于商业秘密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当决定不予公开,对虽属于商业秘密但不予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决定依法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没有证明向第三方征求了意见,而第三方在做出的情况说明中称不同意公开,但没有说明该材料符合商业秘密的理由。被申请人亦未能充分说明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作出完整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合法,未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不应被撤销。
二、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予以答复,并全部予以公开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严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作出了如下具体答复:
一、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4号,联系电话:023-71422218。
三、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1)。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四)“涉及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信息本机构已主动公开,请登陆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landchina.com/#/landSupplyDetail?id=d1697f7f-6d10-4ef4-81a3-99387bdd8669&type=%E5%87%BA%E8%AE%A9%E5%85%AC%E5%91%8A&path=0:/)查询,“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2)。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环路9号,联系电话:023-71425352。
四、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前置文件“建设用地申请表”信息,“用地预审意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发改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联系电话:023-71422545。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4号,联系电话:023-71422218。
(五)“用地红线图”因涉及地理信息数据,不能等比例提供给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你在工作日(上午8:30-12:30,下午14:30-18:00)到本机关查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联系电话:71415692。
五、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二)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环路9号,联系电话:023-71425352。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信息,因涉及地理信息数据,不能等比例提供给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你在工作日(上午8:30-12:30,下午14:30-18:00)到本机关查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联系电话:023-71423054。
6、“建筑施工图一套”;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4号,联系电话:023-71422218。
7、“分层面积表”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合法,未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不应被撤销。同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全部公开,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所需信息为:申请人系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南路102号,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1、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节能审查意见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5、用地红线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
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南川规资依告〔2024〕2号),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向申请人答复:“一、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4号,联系电话:023-71422218。
三、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1)。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四)‘涉及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信息本机构已主动公开,请登陆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landchina.com/#/landSupplyDetail?id=d1697f7f-6d10-4ef4-81a3-99387bdd8669&type=%E5%87%BA%E8%AE%A9%E5%85%AC%E5%91%8A&path=0:/)查询,‘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2)。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环路9号,联系电话:023-71425352。
四、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前置文件‘建设用地申请表’信息,‘用地预审意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发改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联系电话:023-71422545。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4号,联系电话:023-71422218。
(五)‘用地红线图’因涉及地理信息数据,不能等比例提供给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你在工作日(上午8:30-12:30,下午14:30-18:00)到本机关查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联系电话:71415692。
五、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二)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环路9号,联系电话:023-71425352。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信息,因涉及地理信息数据,不能等比例提供给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你在工作日(上午8:30-12:30,下午14:30-18:00)到本机关查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联系电话:023-71423054。
6.‘建筑施工图一套’;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不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由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建议你向该机构申请公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大道4号,联系电话:023-71422218。
7.‘分层面积表’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你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附上相应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南川国土〔建〕字〔2012〕16号)、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地字第500384201200029号)、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地字第500384201200030号)、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建字第500384201300035号)、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建字第500384201300051号)、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建字第500384201300073号)、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建字第500384201400027号)、10.《规划许可申请表》、11.《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渝规南方案函〔2012〕0028号)、12.《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渝规南方案函〔2012〕0029号)、13.《南川区国际建材家居广场建筑方案设计彩色总平面图》,并于2024年4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9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收悉。
2.听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将行政复议请求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并责令重作全部予以公开”变更为“请求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违法”,并表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只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有异议,其他内容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南川规资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及送达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9号)的邮寄凭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具有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3月14日决定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后,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答复内容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1、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节能审查意见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5、用地红线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了逐项答复,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分类进行评述。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分层面积表、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其系统内检索内容的截图可知,上述信息不存在,且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称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政府公开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书”,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故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制作主体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称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该建设项目的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上述信息,且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无法证实其已向第三方征求过相关意见并进行了审查,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且无法证明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系证据不足,答复内容不适当。但被申请人已实际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故对该信息无责令重作的必要。
(五)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该信息已经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主动公开,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六)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因上述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答复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
(七)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建设项目系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保管有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但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管,可能由南川区发改委、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制作或保管,不予公开,答复内容不适当。
(八)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用地红线图、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因上述信息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故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阅该政府信息,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九)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建筑施工图一套、日照分析文件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版)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文件,但当时的《城乡规划法》未明确要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上述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这些材料的依据,且申请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管,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8号)中对申请人申请的“南川建材家居五金城”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的答复,但介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已实际提供给申请人,无责令重作的必要,故仅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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