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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4-00098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4〕121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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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1农村承包经营户。

申请人代表:邓某1,男,汉族。

   被申请人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力,镇长。

委托代理人:阳佳利,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邓某1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邓某1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邓某1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对邓某1农村承包经宫户承包位于南平镇某某村某社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户是否实际拥有承包土地或所承包土地具体面积、位置等事实作出过调查和认定的情况下,仅以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社个别社员证词就认定申请人户不具有该社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不对申请人户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一,申请人户属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土地确权登记职责。1995年,申请人根据当时重庆市南川区的政策规定由重庆市万盛区某某乡迁移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社,申请人邓某1户原在香树林社(现更名为某某某社)的一份土地已于1996年社级土地小调整时将土地调出,邓某1户在柏树碥无土地。1995年,邓某1户属于农村户口,土地是邓某1户赖以生存的基础,邓某1户不会也不可能作出过任何关于不享受该社任何福利的口头承诺。

邓某1户迁户至南平镇某某村某社后,某某村某社召开社员大会将地名为石桥烂田,面积0.21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徐开仕、南至梁正宏、西至梁正宏、北至红丰界土地发包给申请人耕种。2001年,某某村某社为申请人制作并发放了《土地发包经营清册》,申请人一直耕种至今。申请人耕种期间,有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了种粮直补、农资补助、玉米补贴、农保补贴等。

1996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批准了申请人的建房用地,1997年,申请人户在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社(现某某村某社)修建了房屋,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为申请人发放了产权证,后申请人一直在该地居住至今。邓某1户属于南平镇某某村某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邓某1户有权承包某某村某社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二,被申请人调查内容不实。申请人户籍迁来某某村某社从未向村民小组承诺不享受某某村某社的任何福利。申请人户提供的某某村某社土地发包清册(副本),是某某村某社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土地发包给申请人,并不是时任社长伍某为减少社级农户上交农业税而上报的。某某村某社村民均是按照土地发包经营清册确定的面积、位置耕种,现某某村某社村民对承包土地进行确权都是依据土地发包清册来确定面积和位置的。

申请人户属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社成员,申请人户通过法定程序承包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户承包土地确权,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邓某1户不是某某村某社经济组织成员。

邓某2户与邓某1户、邓某3户于1995年从万盛区某某乡前来现某某村某社(原南平镇某某村某社),经向原南平镇某某村某社出纳和会计了解,二人均证明邓某1落户时,明确只上户口,不享受生产队任何集体利益,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渝农发〔2018〕325号)第三条的规定,邓某1户不能认定为某某村某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暂缓登记,不应向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查,某某村某社因历史遗留问题,本社农户之间四至界畔有争议,农户之间有矛盾纠纷,至今无明确的土地确权方案。经镇、村、社干部多次做农户的工作拟定了多种方案,都因农户争议过大,无法确定和实施,造成该社农户至今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6月前后经该社召开的社员大会讨论后决定,社员联名申请对该社农户之间无矛盾纠纷、四至界畔无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近期正在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待合同签订完善后再下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重庆市南川区土地确权颁证问题答疑第四部分第三条之规定:对于承包地、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所在村、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邓某1户所提出的承包地与其他农户存在争议暂缓登记,故不应向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30日,申请人邓某1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将位于南平镇某某村某社的土地(地名:石桥烂田,面积0.21亩,四至界限:东至徐开仕、南至梁正宏、西至梁正宏、北至红丰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给申请人。其后,南川区人民政府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转办给被申请人。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邓某1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认为因申请人要求确权登记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矛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有关政策,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所在村、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如你户的土地权属清晰,经您村村民小组法定会议讨论通过,无异议后,邀请第三方公司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邓某1户于1995年将户口从原重庆市万盛区某某乡某某某社(现更名为某某某社)迁移至原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组(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某某村某社)。其后,邓某1户一直生活在南平镇某某村某社至今。2.1996年,邓某1户将其在万盛区某某乡某某某社承包经营的土地退回该集体。3.邓某1户将户口迁移至南平镇某某村某社后,一直耕种地名为石桥烂田的土地直至2018年征收。4.南平镇某某村某社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因土地边界等问题,矛盾纠纷较大,该社集体一直未与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2018年,因南川区政府实施项目建设对申请人耕种的石桥烂田部分土地进行征收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和征地补偿等事宜,部分村民提出不认可邓某1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石桥烂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所在村社以及被申请人多次协调未果。申请人和其他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至今一直未能解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关于邓某1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柏树碥农业生产合作社《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本案中:1.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土地承包相关材料至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颁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并不具有直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邓某1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实属于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政策解释答复,并未额外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或者减损申请人的义务。2.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邓某1户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前提应当是先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再经由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即被申请人)审核后上报区政府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而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陈述其自1995年将户口迁移至南平镇某某村某社以来一直耕种争议地至今,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并未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其他村民对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承包的土地均不认可,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其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均存在纠纷和争议。鉴于此上述事由,申请人若要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其首先应通过村民自治或者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后,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现申请人径行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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