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胜,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会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程洪,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中投诉事项1、2、3,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在重庆市政府网依法获取了名称: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NCZFCG-JC2024005的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后,认为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使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采购人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了书面质疑,采购人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5月31日就做出了回复,对于我单位质疑事项1、2、3事项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采购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24年6月5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提起该项目投诉书;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做出了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对事实不清,敷衍性、主观性,无正当法律依据和正当充分理由、违背事实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理由1:招标文件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服务部分(15%)2.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得5分属于违法设置,具有限制排斥条款;违反财库〔2019〕38号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
原质疑事实依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明显是违法设置,限制排斥南川区域之外供应商公平参与,为当地供应商量身定制,难道外地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再设立场地就不行吗?就要被限制吗?被排斥吗?
采购人回复称:一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第九条、建立“村、乡镇(街道)回收转运-区县集中分拣贮运-区域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第十五条、供应商在市内应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等之规定。我区废弃农膜回收数量来源于全区31个乡镇、3个办事处、225个涉农村(居委),回收面大且广;二是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不是强制资格条件,只是加分项。废弃农膜回收是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政治任务。南川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当年各辖区农膜的使用量进行调查统计,当年废弃农膜回收率作为重庆市政府考核南川区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之一。综合前述,废弃农膜回收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和特殊性:故我单位对供应商在南川区域内回收废弃农膜提出严格的要求,加强对供应商废弃农膜回收数量的回收溯源和运营安全监管,所以,在评审标准中设置了“供应商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及场地面积标准、分拣场地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要求。”
投诉事实依据:关于采购人以上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难道未作为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就可以限制排斥供应商吗?难道以供应商在市内应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以违法设置招标文件吗?请采购人提供法律依据,哪条法律依据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请采购人提供法律依据,难道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南川当地设立由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就不能履行合同吗?为什么要在未开标前就设立?很明显是为设立好的供应商量身定制,违法排斥南川区域之外的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称: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服务部分2.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得5分。分拣场地必须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提供消防设施设备得5分。照片加盖企业鲜章。投标人提供不了不得分,本项最高分10分。”在服务区域内设有废弃农膜回收、贮运相关的场所,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我司认为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无正当法律依据和正当充分理由胡乱做出结论,首先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第(三)条,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要求投标人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得5分就属于为当地或早期具有废旧物资分拣场的供应商量身定制控标控分条款,无任何法律依据证明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请被申请人提供法律依据证明,如果采购人是为了保障履行合同,完全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投标人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南川当地设立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要求供应商提供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明显是为内定供应商量身定制,难道南川区域之外的供应商就应该被排斥限制吗?难道供应商承诺了中标后设立就不行吗?为什么要在未开标前就设立?很明显是为设立好的供应商量身定制,违法排斥南川区域之外的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综上所述,要求供应商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属于不合理设置,违反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五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第11条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理由2:招标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企业实力(60%)104.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最高得10分属于不合理设置;将大量和实际需要不相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奖项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原质疑事实依据: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无表彰并不响应供应商履行合同;由此证明,属于胡乱设置控标控分条款;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项目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于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故在本项目评审标准中设置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信誉证明前述评分标准。此条款仅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实依据:关于采购人以上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主观性、敷衍性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并未规定采购项目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由此证明,以上要求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属于不合理排斥供应商,且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无表彰并不响应供应商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由此证明,属于人为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加分项。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称: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企业实力(60%)104.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最高得10分。”该项表彰不是特定的行业区域、特定行业的奖励,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我司认为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无正当法律依据和正当充分理由,主观性、敷衍性胡乱作出结论,虽然该项表彰不是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奖励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无表彰并不响应供应商履行合同,且有表彰并不代表供应商履行就要比无表彰的供应商好,由此证明,投标人无表彰并不需响应供应商履行合同,因此设置与服务的质量无相关的表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理由3:招标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人员要求(15%)1.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收购的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4年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及银行缴费流水,资料加盖投标企业盖章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具有排斥性行为;以其不合理限制供应商。
原质疑事实依据:要求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收购的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属于违法设置,难道无这么多人的企业中标后根据实际需求添加人员就不行吗?就要被限制吗?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将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要求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更是不合理设置,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哪里来的三个月社保证明,难道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就应该被限制吗?
采购人回复称:一是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与其他公开采购项目有一定的区别,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是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政治任务。是重庆市政府对本区乡村振兴整治农业面源污染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采购方考虑到废弃农膜回收时间的紧迫、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体现在上级部门要求在10月份要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回收率达到辖区当年使用量的91%以上。工作任务艰巨体现在南川区废弃农膜的回收分布在31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225个涉农村;上级安排中介机构验收必须提供给每个农户捡拾交售废弃农膜回收数量的税务反向开票税票及银行支付的银行流水、每一次回收废弃农膜的佐证照片等一系列可溯源的整套资料。故设置的评审标准是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履约的能力。这也更是我们择优选择优质的供应商条件之一。据我们了解市内部分区县出现供应商中标后,不能按约完成承诺事项,导致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给采购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名誉损害。故在本项目评审标准中设置前述评分标准。此条款仅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更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故在本项目评审标准中设置供应商废弃农膜回收类似的业绩前述评分标准。此条款仅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实依据:关于采购人以上答复未正面回答,答非所问,主观性、敷衍乱回复!故意以其他无关事项不依事实混清事实,我司质疑的是要求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收购的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属于违法设置,难道无这么多人的企业中标后根据实际需求添加人员就不行吗?就要被限制吗?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将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要求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更是不合理设置,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哪里来的三个月社保证明,难道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就应该被限制吗?请采购人员提供出法律依据证明,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将企业从业人员作为加分项,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将三个月社保证明作为加分项,明显是指定人为设置的控标控分条款,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所设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称: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人员要求,1.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收购的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4年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及银行缴费流水,资料加盖投标企业盖章”该评分因素是采购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服务人员数量提出的,而不是对供应商企业总体从业人员人数规模作出的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司认为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无正当法律依据和正当充分理由,主观性、敷衍性胡乱作出结论,存在断章取义,要求提供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不属于将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吗?明显是敷衍性答复,难道以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4年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及银行缴费流水,资料加盖投标企业盖章。该评分因素是采购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服务人员数量提出的,而不是对供应商企业总体从业人员人数规模作出的要求为借口就可以违法设置招标文件来限制排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供应商吗?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提供三个月社保费缴纳就属于变相设置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为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是根本无法提供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难道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就要受到差别对待吗?受到歧视对待吗?请被申请人提供法律依据证明,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将公司从业人员作为加分项,哪条法律规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因此,上述要求明显是违法设置,被申请人处理事实存在错误,涉嫌故意偏袒及保护性质,胡乱做出处理,要求提供从业人员及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限制排斥了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小微企业,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作出的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南川区政府财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管及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2024年5月10日,采购人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南川区供销社”)及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NCQ24C00025)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名称为“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071680.00元,最高限价为1071680.00元;采购需求为包号1内容2024年实现全年废弃农膜回收量264吨,肥料包装物85吨,回收率达91%以上。
2024年5月23日,经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提出以下3名成交候选人:重庆市南川区物资回收总公司(排序1)、重庆市璧山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排序2)、重庆市鑫壮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排序3)。2024年5月23日,南川区供销社和交易中心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NCQ24C0002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为重庆市南川区物资回收总公司,中标金额107.168万元。
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南川区供销社提供了《质疑书》。质疑事项1认为: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服务部分中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得5分属违法设置,具有限制排斥条款”;质疑事项2认为: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服务部分中的“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最高得10分属不合理设置”,质疑事项3认为: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2024年5月31日,南川区供销社和交易中心对申请人的质疑作出答复。
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因不满意南川区供销社和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当时电话通知南川区供销社暂停政府采购。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南川区供销社和交易中心送达了《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
2024年6月19日,南川区供销社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废弃农膜回收合同公告》。
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在服务区域内设有废弃农膜回收、贮运相关的场所,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不是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奖励,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服务人员数量提出的,而不是对供应商企业总体从业人员人数规模作出的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2、3不成立。2024年6月14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通知南川区供销社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当时电话通知南川区供销社暂停政府采购。2024年6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南川区供销社和交易中心送达了《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并送达了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作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并未实际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在经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管其投诉事项是否导致本次采购成交结果的废止或有效,还是后续改变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均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10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NCQ24C00025)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号为NCQ24C00025的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采购人系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南川区供销社”),采购代理机构系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川区公共交易中心”),该公告附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中的第二点评审标准规定了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明等内容。
2024年5月23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NCQ24C0002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系重庆市南川区物资回收总公司。
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采购人南川区供销社提交《质疑书》,质疑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事项具体内容有:质疑事项1: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服务部分(15%)2.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得5分属于违法设置,具有限制排斥条款;违反财库〔2019〕38号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质疑事项2: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企业实力(60%)104.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最高得10分属于不合理设置,将大量和实际需要不相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奖项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3: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人员要求(15%)1.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收购的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4年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及银行缴费流水,资料加盖投标企业盖章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具有排斥性行为;以其不合理限制供应商。质疑请求系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以上质疑事项1、2、3中不合理设置;保护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24年5月31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回复》,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一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第九条、建立“村、乡镇(街道)回收转运—区县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第十五条、供应商在市内应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等之规定。我区废弃农膜回收数量来源于全区31个乡镇、3个办事处、225个涉农村(居委),回收面大且广。二是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不是强制资格条件,只是加分项。废弃农膜回收是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政治任务。南川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当年各辖区农膜的使用量进行调查统计,当年废弃农膜回收率作为重庆市政府考核南川区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之一。综合前述,废弃农膜回收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和特殊性,故对供应商在南川区域内回收废弃农膜提出严格的要求,加强对供应商废弃农膜回收数量的回收溯源和运营安全监管,所以,在评审标准中设置了“供应商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及场地面积标准、分拣场地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要求”。针对质疑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项目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于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故在本项目评审标准中设置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信誉证明前述评分标准。此条款仅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针对质疑事项3,一是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与其他公开采购项目有一定的区别,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是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政治任务。是重庆市政府对本区乡村振兴整治农业面源污染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采购方考虑到废弃农膜回收时间紧迫、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体现在上级部门要求在10月份要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回收率达到辖区当年使用量的91%以上。工作任务艰巨体现在南川区废弃农膜的回收分布在31个乡镇、3个街道、225个涉农村;上级安排中介机构验收必须提供给每个农户捡拾交售废弃农膜回收数量的税务反向开票税票及银行支付的银行流水、每一次回收废弃农膜的佐证照片等一系列可溯源的整套资料。故设置的评审标准是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履约的能力。这也更是择优选择优质的供应商条件之一。据了解室内部分区县出现供应商中标后,不能按约完成承诺事项,导致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给采购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名誉损害。故设置前述评分标准,此条款仅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更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在本项目评审标准中设置供应商废弃农膜回收类似的业绩前述评分标准。此条款仅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2024年6月5日,申请人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书》,认为采购人回复存在主观性、敷衍性答复,以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1、2、3为投诉事项1、2、3,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要求采购人删除申请人投诉事项1、2、3中违规设置,保护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投诉的相关文书。
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编号:2024-04),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正式受理该项投诉,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两份《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与两份《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投诉书副本及通知其暂停采购活动,并于2024年6月11日向南川区供销社送达,于2024年6月12日向南川区公共交易中心送达。
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川财政监督〔2024〕10号),经调查,认为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项目号:NCQ24C00025)”,项目预算金额为107.168万元,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资金,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4年5月10日,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5月23日,经磋商小组按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提出以下3名成交候选人:重庆市南川区物资回收总公司(排序1)、重庆市璧山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排序2)、重庆市鑫壮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排序3)。2024年5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服务部分,2.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南川区有非露天的废旧物资分拣场,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得5分。分拣场地必须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提供消防设施设备得5分。照片加盖企业鲜章。投标人提供不了不得分,本项最高分10分。”在服务区域内设有废弃农膜回收、贮运相关的场所,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企业实力(60%),104.投标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以来,荣获省级部门及以上考核表彰的,最高得10分。”该项表彰不是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奖励,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人员要求,1.投标人有从事废弃农膜收购的固定从业人员1-3人得2分,3-4人得3分,5人及以上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4年1-3月社保费缴纳人员名单及银行缴费流水,资料加盖投标企业盖章。”该评分因素是采购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服务人员数量提出的,而不是对供应商企业总体从业人员人数规模作出的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于2024年6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并未实际参与案涉采购招投标活动。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NCQ24C00025)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南川区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服务采购(NCQ24C0002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申请人提交的《质疑书》《投诉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编号:2024-04)及送达凭证、两份《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重庆市南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质疑供应商,而质疑供应商应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申请人虽已获取案涉采购文件,但并未实际参与案涉采购招投标活动,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使申请人的投诉导致采购成交结果的改变或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的改变,申请人也无法获得相关利益,其与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具有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