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1,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2,系胡某某1之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虹佑,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某某1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2.责令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2.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哪些条文作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3.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共补办了多少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申请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以下简称《答复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将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定性为内部工作流程违法。《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等)的依据,无论是从普通大众的常识看,还是从行政法理上看该《通知》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且依据该《通知》的确定的规则,在当年办理了大量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则该《通知》具有规范性文件才有的正式的行文编号:南规发〔2016〕10号,所以《通知》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被申请人强词夺理未公开申请第3项信息违法。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第3页中“许可文号”一项就可以清晰明了的知道总共办理了多少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补办了多少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根本不需要被申请人加工、分析。最多只能算是简单的统计,而且这也是被申请人本身就做了的工作,也是本身就有的统计数据。怎么就需要加工、分析呢?依据“加工”的意思:“①进一步改变原材料、半成品的尺寸、形状、性质,提高精度、纯度等,使其成为成品。②为使成品更完美、精致而做的各种工作:艺术~|技术~。”“分析”的意思:“把某事物分解成较简单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间的关系:可行性~|~形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不需要分析。又依据法律条文中词语的含义应该是其基本的、通俗的含义,否则,就有针对该法条运用的司法解释。所以,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公开申请的第3项信息违法。
三、部分公开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违法。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公开了简单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办结日期”,正确的做法是全部公开申请公开的3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涉及个人隐私。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公开是为了监督被申请人是否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滥用职权随意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能以涉及隐私规避依法应当公开的法定责任。即使确实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也应当采取将涉及隐私部分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部分覆盖或者模糊处理后公开。所以,被申请人部分公开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事项的行为是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
答复人作出的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第一条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答复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并非是申请人认为的规范性文件,答复人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经检索重庆市政策文件库,根据显示结果,该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另,该文件涉及工作步骤、纪律要求等内容明显属于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及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该条例不予公开的规定。
二、申请人第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档案信息进行大量的加工整理,答复人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共补办了多少个《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答复人检索本机关内部档案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为补办证在档案库里不能直接显示,因补办的许可证在证号上并没有注明“补”的字样,即补办证与非补办许可证不能直接从档案文库中加以区分,需对2016年至今的所有补办和非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另,根据2016年11月24日公布的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和办理权限不属于答复人的职能范围,答复人无法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申请人简单的认为答复人本身就有的统计汇总数与实际事实完全不是一回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第三条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人已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因涉及个人隐私,经答复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答复人通过对该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作区分处理,在原始载体的基础上,除了隐匿了第三方姓名外,已将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证文号、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办结日期全部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陈述的没有公开的信息。对该条信息的公开,答复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依法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人所作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恳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2.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哪些条文作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3.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共补办了多少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申请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申请人请求公开事宜,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同日,第三方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表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南川规资依告〔2024〕8号),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向申请人答复:“1.你申请公开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该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你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哪些条文作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予以公开,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3.你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共补办了多少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4.你申请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本机关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书面回复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向你提供该政府信息。通过对该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并邮寄送达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南川规资依告〔2024〕8号)《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及送达凭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具有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所作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所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5月17日向第三方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征求意见,同日,第三方复函确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南川规资依告〔2024〕8号),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答复内容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2.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哪些条文作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3.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共补办了多少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申请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了逐项答复,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分类进行评述。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该条信息经本机关审查虽涉及工作步骤、纪律要求等内容,但亦存在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之内容,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系事实认定错误,答复内容不适当。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哪些条文作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该条信息属于法律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本可以不予答复,但被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已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共补办了多少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开全部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该条信息因办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未明确注明是否为补办、非补办,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为补办证在档案库里不能直接显示,无法通过原始资料及档案文库直接作区分,被申请人答复称因需要对其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2号、乡字第〔2016〕8号、乡字第〔2016〕9号)”,该条信息被申请人通过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作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川规资依复〔2024〕10号)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加强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南规发〔2016〕10号)文件全文”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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