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山王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山王坪镇鱼泉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鲜秀琴,镇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山王坪镇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不服,于2024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山王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在的“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承包地并办理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为山王坪片区旅游公路建设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两次占用了申请人家4.5亩承包土地。为了了解征收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答复,但是对“征地补偿登记表”未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都为2019年,而征用申请人土地时间为2021年及2024年,且申请人至今未能收到足额的征地补偿款。因此,“征地补偿登记表”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且该信息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人权益及隐私,甚至被申请人也可以采取打码或部分公开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登记表”,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对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答复,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登记表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二、经被申请人相关部门研判后决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登记表,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
三、申请人已于2024年9月25日到本镇征地拆迁办核实土地专用情况,镇拆迁办已提供申请人本人的2019年土地征收数据以及截至2024年所有临时用地土地占用数据,经核查,申请人所反映的征地相关补偿费用已按政策规定兑付完成,本人对占地相关数据无异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为:“申请人位于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的承包地因修路被占用(可能涉及山王坪景观大道建设),故申请涉及该宗土地的‘两公告一登记’材料,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向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部分承包地农户的公开征地补偿登记表。该申请可能涉及其合法权益,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征求其意见,并请其于2024年8月15日前书面明确公开意见。
2024年8月14日,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部分被征地农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上签字,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向申请人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表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和“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附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8号)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9〕92号),并于2024年8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8号)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9〕92号)征收范围系山王坪镇山王坪村1社、2社、3社、4社、5社、6社和三泉镇观音村6社等部分集体土地。
2.《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第一大点第(八)点规定:“一、严格落实征地批准前程序……(八)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补偿登记情况,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社(组)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补偿登记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补偿登记情况予以公布。补偿登记情况公示可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政府信息依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及送达凭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8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9〕92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人申请的“征地补偿登记表”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向第三方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征求意见,第三方部分农户于2024年8月14日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签字,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并于2024年8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系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关于该组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南川府告〔2019〕8号),即案涉征收土地公告,以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山王坪镇山王坪村一社三泉镇观音村六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9〕92号),即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予以公开,并提供给申请人,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
关于该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补偿登记情况,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社(组)内张贴公示。因此,案涉征地补偿登记表应由被申请人在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进行过公示,而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系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适当。
故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关于“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答复,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关于“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表”的答复,系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山王坪依复〔2024〕1号)中关于“涉及‘山王坪镇山王坪村四组原岩上村六组承包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表”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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