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复议应诉

[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4-00144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4〕176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分享:
打印:
字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弥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伦,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督促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某村某组村民,因申请人所在小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且土地征收数量和补偿情况不清。为核实相关信息,申请人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土地征收补偿协议;2、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3、征地补偿款的分户发放、使用信息。”2024年4月18日,某村村民委员会签收上述村务公开申请,但并未答复。2024年6月23日,申请人邮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权,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完整的申请事项,但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本就属于某村村委会应当公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未督促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也未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权益。

被申请人称:从太平场镇训练场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以来,某村村委会及某村某社均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不涉密的应公开事项及时进行了公示,以下是部分公示情况:

一、2021年1月5日,某村某组公示:1.征收土地耕地林地分配方案;2.某村某社林地柴山分配方式分户确认会签到册;3.某村某社耕地柴山分配方式确认会签到册;4.某村某社(原顺河三社)土地分户面积方式签字确认表;5.某村某社关于集体土地、林地的分配方案会议记录。

二、2021年3月11日,某村某社公示:某村某社(原顺河三社)林地土地人均面积明细表。

三、2022年4月1日,某村某社公示:太平场镇某村某社(拟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调查表。

四、2022年11月1日,某村某社公示:太平场镇某村某社承包地及自留地上零星林木公示表。

五、2022年11月5日,某村某社公示:某村某社(原顺河三社)构(附)着物分户补偿公示表。

六、2023年1月9日,某村某社公示:太平场镇某村某社坟墓增补及无主坟认领公示表。

七、2023年3月6日,某村某社公示:太平场镇某村某社构(附)着物增补公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系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某村某社村民,且刘某某户、赵某某户均在太平场训练场项目中被征收了承包地。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邮寄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某村5组所涉:1、土地征收补偿协议;2、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3、征地补偿款的分户发放、使用信息。”某村村委会于4月18日签收该申请书,未向其书面回复。6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权,责令某村村委会公开完整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未对其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交寄单、《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交寄单、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等提出的相关投诉举报具有调查核实、及时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村村委会未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涉及征收的相关信息,遂向被申请人递交《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实质是对某村村委会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处理,但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进行处理,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便民日历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