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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5-00023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4〕205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日期 ]
2025-02-11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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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某1,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1:陈忠,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余某2,余某1之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隆化大道9号综合服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王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1:王永兵,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余后勤,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余某1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7亩林地。2019年左右,申请人与重庆市乐达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合同编号002)。协议约定申请人将涉诉林权证上剩余期限内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上的林木)流转给乙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将涉诉林地交付重庆市乐达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24年,申请人发现重庆市乐达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申请人的林木全部砍伐,并用废弃渣土将申请人林地全部掩埋,故于2024年6月中旬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

2024年7月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将该案线索移交被申请人处。此后,申请人也多次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请求尽快作出处理,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查处申请件丢失或者未收到,故双方商议再次递交查处申请书。为此,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邮寄,被申请人于同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仍然未给予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提出复议请求,望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余某1的林木系依法流转后被受让方依法申请采伐

2017年7月,申请人余某1与重庆市乐达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乐达公司)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简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将其林权证上剩余期限内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上的林木)一次性流转给乙方,面积7亩,流转费用共计2688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主张权利”,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及林木所有的权利,有权自主能够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流转合同》附件3即《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中记载申请人的林权证编号为(2009)第00717-1号。

2021年7月,乐达公司就森林防火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所需,向答复人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答复人审查后签发了南林东城采字〔2021〕1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强度为29%,即选择性砍伐申请人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杉木80株。

二、答复人积极履行法定职

复人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后,鉴于初步核查,申请人反映的地块与2024年第一季度森林督查地块部分重合。2024年9月30日,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东城街道、区城管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对森林防火公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现场核实,申请人之子余某2也参与了现场调查核实工作,答复人工作人员传建彬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现场进行了通报。2024年11月11日下午,答复人的工作人员传建彬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对答复人就申请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进行简要通报。

2024年12月5日中午,南川区林业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对答复人就申请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工作进展再次进行通报,并与申请人较为详细的交换意见。

三、因申请人所反映事项尚未调查终结,故答复人尚无法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调查处理结

申请人反映的其林地被占用事宜,答复人尚未调查终结,故答复人目前尚无法书面告知申请人林地被占用的调查结果,需待答复人调查核实完毕后方能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后随即进行调查,申请人之子余某2还亲自参与并见证了答复人联合多个部门开展的森林防火公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场调查核实工作。答复人工作人员还多次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将答复人对其反映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进展及时反馈。故答复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所以还未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也是基于答复人就申请人反映事项尚未调查终结而无法告知,待调查核实终结后答复人将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承包的林地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三秀10社,证载:面积2亩,林地使用期为长期,四至界畔东至胡扁方自留山,南至杨淑珍自留山,西至当沟,北至吕木生自留山。2017年7月,申请人与重庆市乐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达公司”)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以2688元的价格将申请人林权证上剩余期限内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上的林木)一次性流转给乐达公司,其中明确流转林权基本信息“面积7亩,东至胡扁方自留山,南至杨淑珍自留山,西至当沟,北至吕木生自留山”。2021年,被申请人作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南林东城采字〔2021〕10号)批准乐达公司在东城街道三秀居委10组采伐杉木。

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称“2024年发现乐达公司将申请人的林木全部砍伐,并用废弃渣土将申请人林地全部掩埋,无法返还林地林木”,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乐达公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查处申请书》,9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就“乐达废弃渣场安全隐患工作”召开会议并查看现场,11月11日、12月5日均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有过联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乐达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地情况的回复》、邮寄证明、林权证,被申请人提交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查看现场照片、会议签到册、《中共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委员会文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第七十四条:“……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为南川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本区林业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第三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接到申请人对林地的查处申请,但截至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证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书》进行了查处,故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抄送:重庆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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