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伟,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某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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