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均,局长。
申请人罗某某请求撤销《交地备忘录》(南川国土征交字〔2007〕第9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交地备忘录》(南川国土征交字〔2007〕第9号)是为土地交付过程中的阶段性记录,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此外,《交地备忘录》(南川国土征交字〔2007〕第9号)的签订主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征收部门,申请人非案涉《交地备忘录》的主体,同本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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